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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昨终审宣判 被告文裕章仍“判三缓三”

广东高院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晶报记者吴欣 通讯员 白全安 谭晓鹏


丈夫在ICU病房拔掉妻子呼吸管,是“爱妻还是杀妻”,究竟该不该判“缓刑”?昨日上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拔管杀妻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市中级法院对于“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92920时许,被告人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期间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靠呼吸机维持呼吸。2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到病房探望时将被害人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阻止救治并放弃治疗,4时许胡菁死亡。当日l824分,公安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19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胡菁检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深圳市中院于201012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无法救治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并阻拦医护人员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该院认为,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庭审直击

合理?轻判?

“拔管杀妻案”法庭内外的质疑与回应

作为富二代的“拔管丈夫”文裕章,二审依然被判处缓刑,判决到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重罪轻判之嫌?文家有没有如坊间传说去“用钱开道”?这样的判决是否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带着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当事人、律师以及主审法官和业内人士。

文裕章:流泪向法官深深鞠躬

昨日上午950分左右,文裕章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庭,他戴着墨镜,身穿灰色衬衣和裤子、运动鞋,显得更加黑瘦了一些。面对摄影记者的长枪短炮,文裕章这次并没有掩面而逃,而是比较从容镇定,没有刻意回避和躲闪镜头。

上午10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相继进入法庭,随后文裕章被传唤到庭。主审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没一会,记者看到从一审、二审法庭上“一哭到底”的文裕章,又再度留下眼泪,并用手擦拭泪水。文裕章就这样一直低头流泪直到宣判结束。

在听到自己被判缓刑后,文裕章站起身,向法官鞠了深深的一躬,时间很长。

在二审时文裕章曾提到,自己从看守所出来后并没有去工作,而是当了“超级奶爸”,全职在家照顾一对儿女,其儿女在父亲的呵护下学习成绩有了明显进步。但昨日庭审后,文裕章并没有接受媒体采访,很快就离开了现场。

被害人母亲:判得太不公平了!

在听到文裕章仍被判缓刑时,被害人胡菁的母亲肖桂莲站起大声说:“判得太不公平了,我的女儿死的冤枉啊!你们一审、二审到底收了多少黑钱?”她情绪十分激动,并一度落泪。

肖桂莲表示,在二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而二审宣判完全无视检方意见,判得如此轻,“这份判决完全没有起到警示效果,以后全国其他地方类似的案子都来效仿此次宣判,实在是太无视法律!”

肖桂莲还质疑其中存在“猫腻”:“文家在深圳有权有势,在岗厦地区是‘地头蛇’,二审判决完全体现了‘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话。”

肖桂莲称,虽然认为一审判决非常不公,但今年3月二审开庭时,公诉机关的意见以及整体法庭上的氛围,让他们一家看到了一线希望。3个月前,文裕章的代理律师转达,希望多出100万元换取肖桂莲写一份谅解书,但被一口拒绝。她表示,“我不多要一分钱,我要一个公正,要一个态度,如果判得不公我就用我这把老骨头一直申诉到死。”

胡菁的姐姐胡蓓向记者出示了文裕章和一张姓女子的大量通话和短信记录,称就在胡菁住院期间,两人也未中断联系,最多时一天短信记录达50多条,凌晨时分还连续通话长达3个多小时 。胡蓓向记者透露,张姓女子多次在短信中表达要为文裕章生儿子、希望有名分,但在二审判决中对二人关系轻描淡写,且否定了“小三”一说,非常不公平。“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公开两人的短信记录。”

将向涉案医院索赔

肖桂莲说:这半年里,她曾多次致电文裕章手机和文家座机,想问问孩子的情况,但都无人接听 。半年未见两个孩子,让她甚是想念,此次来到深圳,除了旁听二审宣判,最重要的是去看看外孙、外孙女。

昨天中午,肖桂莲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她们给文家又打了几次电话,文家还是不接听,“真没想到,都到深圳家门口了,他们还是不让我们见孩子,”肖桂莲很伤心。

肖桂莲表示,这半年里,文裕章从未给肖桂莲打过一个电话, 关心过一句,“之前法庭上痛哭流涕,说会一直孝顺供养我到老,看来都是骗人的! ”

据悉,胡菁的家属到福田法院起诉,向涉案医院索赔,并和文家打了胡菁的遗产继承官司。待文裕章的刑事判决正式生效后,该两案将继续审理。

胡家代理律师:判断胡菁“无法救治”是错误的

被害人胡菁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军认为,法院对胡菁无法救治的判断是错误的,导致了本案“非常不公平的错判”。

他表示,胡菁被送至第二人民医院后是作为急性心梗的诊断来救治的,医院没有给胡菁做任何大脑方面的检查,在胡菁死亡后,根据尸检报告以及综合医学人士的综合判断,只要医院给胡菁一些机会,将该病作为疑难病症对待,或者转院,或者进行一个并不复杂的开颅手术,胡菁都是有机会得到救治的。

可救治和不可救治,是确定文裕章是否恶性最主要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法庭的判决不能偏离医学专业来做出单独处理,对于专业人士的意见,法庭也不该完全无视。

此外,判决中陈述,在胡菁晕倒后文裕章立即将其送至医院,并长期照顾胡菁。其实在照顾期间,文裕章还和张姓女子保持热线联系,法庭对此的认定不够客观。文裕章故意杀人情节严重,法庭对其自首情节应判定为“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案一审判决书、检方抗诉书因采用如“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本应念夫妻之情谊,挽生命于将倾,却不顾劝阻,急施杀手”的文体,被网友称为“最风骚的法律文书”,但此案律师也不弱,李军律师在其博客上写了28篇《文裕章故意杀妻案律师办案手记》,以此力撼判决书和抗诉书。

□回应四大质疑

法官:“小三因素”和此案无关联

质疑1:判文裕章缓刑是否量刑畸轻?

记者:检方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即使存在小孩的抚养问题,可以在10年的量刑上退一个档次,但不适用缓刑。而终审判决最终还是维持了判33这个原判,请问为什么量刑会降了好几个档次呢?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有两档,一个是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另一个是如果情节较轻的,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给文裕章判缓刑,有好几点原因。

就此案来说,首先文裕章是认为妻子没办法救活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做出拔管行为的,其本身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属于情节较轻的,其量刑范围是在3年到10年以内,所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是在法定的量刑范围之内。一审法院又根据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文裕章符合“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不至于对其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这4大条件,所以一审给文裕章判处缓刑,我们二审也依法认为应当维持原判。

质疑2:“小三因素”为何被剔除?

记者:二审时,关于文裕章是否因“小三”拔管的因素,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胡菁家属也觉得文裕章是因为有“小三”而故意杀妻的,二审判决为何剔除了这一因素?

法官:从法律层面,我们所关注的是其行为与后果的一种联系。文裕章的拔管行为,直接造成了胡菁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犯罪,我们也给予了他惩处。至于他有没有其他异性?这是一个个人隐私的问题,在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说他们之间存在那种关系,并和此案存在关联。

质疑3:文家“买通法院”获轻判?

记者:胡菁的母亲庭后大呼女儿“死得惨”,认为是文家买通了法庭,您对此说法有无解释和澄清?

法官:这个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作为法官,是中立的,不可能跟双方当事人有私下的接触,所谓“花钱买通”是完全不存在的。

质疑4:是否会对社会有负面影响?

记者:该案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这次判决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一种负面影响,在面对亲属可能因重病长期卧床无法自理时,会有人效仿文裕章采取极端手段结束亲人生命?

法官:我们认为是不存在这一方面负面影响的。因为对于文裕章的行为,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认定其已经构成犯罪,并对其做出了惩处,表明了法律上是不允许这种行为的,这是必须要接受法律惩处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声音

这个判决结果一方面展示了司法制度的法不容情,另一方面又恰恰体现了对家庭内部犯罪的一种人文关怀。文裕章的主观出发点和一般的故意杀人不同,他是从让爱人不再受病痛的折磨而出手拔管的。所以法院对这种家庭内部犯罪,判决更多地表现出一种人文的关怀。该案的判决不会起到鼓励安乐死的负面效果,因为文裕章最终还是接受了刑事制裁,在经济上也做了很大的赔偿。

——广东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

此案的判决量刑偏轻。即使是为了免除妻子痛苦,文裕章也无权拔管。昏迷的病人也有生命权和尊严,即使是丈夫和亲人,也不可以替其作出生存与否的决定,非法剥夺其生命。故意杀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起点刑就是3年以上。“判三缓三”只有在情节确实非常轻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比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或被害人自愿选择死亡,被告人帮助其自杀的情况下,且被告人不致再对社会产生危害,而且要非常慎重。

——深大法学院教授、刑法学专家吴学斌

□案情回放

文裕章,男,1973年出生,深圳人。

2009216日,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昏迷近8天的妻子胡菁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并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医护人员抢救。胡菁死亡。

201016日上午,文裕章在一审法庭上认罪。他表示不是想故意杀死妻子,只是不想让妻子痛苦。

2010129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能够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众多居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情节,对文裕章宣告缓刑,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外,经法院调解文裕章赔偿了胡菁近亲属128万元。

20101214日,受害者胡菁的母亲肖桂莲以“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且考虑到社会价值,判处缓刑不当”为由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

20101221日,市检察院通报媒体称已对文裕章故意杀人案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随后,省检察院表示支持抗诉。

201231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深圳开庭二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