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3]25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曹抚全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7日 作者:

曹抚全律师,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0106503482011年,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曹抚全律师作为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NLJ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款之规定,201312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曹抚全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