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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行政问责制,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提案


 

提案理由:

2001年,深圳市在全国最早开展了行政问责工作。2005年,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问责治庸”,全面加强执行力建设,行政问责制开始在全市系统、全面推行。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深圳市行政问责制度日益健全和规范,在促进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政政府建设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更加完善。

一、部分问责主体缺位。如《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的问责主体比较广泛,而实践中,部分问责主体并未充分意识到问责工作的重要性及问责主体的职责,认为问责只是监察机关的事,较少过问、参与、配合行政问责,导致问责制度形同虚设、无人启动。

二、问责对象不够全面及清晰。2009年深圳市推行大部制改革以来,政府组成部门在减少,但部门内机构却大幅增长。导致对口机构依然繁冗,人员尤其是官员架构臃肿,存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界定责任承担主体及问责对象,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对象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模糊不清。

三、问责方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现有规定仅罗列了问责方式的种类,对于执行主体、方式、时间等具体程序要求不明确,致使实践中操作随意性变大,而且可能发生适用不同的模式对同一种问责方式进行操作。此外,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间不明确,即对于问责后多长时间内可以受表彰、复出或提拔没有具体规定。

四、问责程序不够完善。一是程序设计不周密,对于启动立案、审议、送达、材料归档、移动办案、联合办案等细节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二是程序缺乏针对性,未针对不同的行政过错行为设立不同的问责查处期限。三是问责过程中的文书适用不规范,有的使用处分文书,有的参照处分文书自行设计,有的该使用而不使用,致使问责程序缺乏标准化,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五、问责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没有形成问责公开制度,现行行政问责主要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未向或未及时向相关单位、个人和社会公开问责具体情况,导致问责工作缺乏公开性,弱化了公众监督。二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缺乏约束。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被引述得最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导致出现“被免职如同带薪休假”,严重影响问责效果及政府公信力。

六、问责结果未与奖惩机制挂钩。现行规定仅要求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报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未明确规定要将问责结果纳入人事档案及廉政档案,也未与个人及单位当年度考核挂钩。

建议:

一、明确问责主体职责。通过条文固化、宣传倡导、会议学习等方式规定、引导各问责主体在发现行政过错行为时有启动问责或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等责任,强化问责责任的落实。并且要细化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保障房、安全生产等民生热点领域中进行行政问责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多发、易发行政过错领域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拓展并明确问责对象。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将合理配置人员、厘清部门间职权划分,做到专人专职、问责到位。

三、明确问责方式的执行内容及时效。针对每种问责处理方式,明确执行主体、范围、时间、时效等,为问责方式的执行制定统一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四、完善问责程序。一是制定完整、合理的问责程序。参照现行规定,设计包括受理、启动、调查、申辩、回避、审议、决定、送达、申诉、复核、执行、材料归档、案件移交、联合/指定办案等环节在内的整套问责程序,并对各节点进行细化。二是设立特殊问责程序,提高效率。针对设计行政效能、社会关注度高、民生热点等领域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建立快捷问责程序,做到反应及时、处理快速;对于一些事实简单、证据充分、适用较轻处理方式的(如书面告诫、训诫、通报批评等)问责可适用简易程序,以节省成本。三是规范问责文书格式。统一规范的文书是程序规范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行政过错行为受理登记表、行政过错责任调查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送达回证等文书。

五、健全问责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问责公开制度,规定问责主体将问责原因、程序、结果等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开,接受外部监督。并在问责过程中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二是细化被问责人员复出的规定,明确规定复出的情形、条件和程序,健全复出的启动、审查、任用决定机制,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执行,以促进公平、保障正义。

六、建立问责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制度。将对个人的行政过错决定纳入个人档案、廉政档案,并将问责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职务升迁等直接挂钩,同时规定对行政机关的问责结果要与行政机关的绩效评估工作挂钩。

提案人:高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