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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指导律师守则

(2010年1月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指导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人员合法的实习权益,提升实习人员的综合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守则所称的指导律师,是指具备《深圳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深圳市律师协会核准、备案后,取得指导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执业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深圳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市律协核准、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前,应当向市律协出具承诺书,全面承诺并保证遵守本守则、切实履行指导律师职责。

第三条【监督、管理】 指导律师的实习指导活动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品德条件】 指导律师应当忠诚律师事业,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思想品德修养,具有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第五条【知识条件】 指导律师除应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当具备与律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综合性专业的知识,以利于全面培养、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质素。

第六条【能力条件】 指导律师应当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阐释论证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同时,指导律师还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对律师执业的需求,不断更新、改进对实习人员所传授知识和实务技能,保证指导水平和指导质量的提高。

为提高指导水平,指导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协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并接受协会对实习指导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指导职责

第七条【指导依据、内容、目标】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指导原则】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人员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

第九条【指导职责】 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

(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个性化指导】 指导律师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实习人员的个人情况,因材施教,促进实习人员健康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实习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实习人员自觉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实务训练保障】 指导律师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满足《深圳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数量的实务训练。

第十二条【专注指导保障】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符合《深圳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可放宽至三名。指导律师应保障每个接受指导的实习人员都有充分的实习机会。

第十三条【实习计划完善】 指导律师应当切实执行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编制的实习计划,并根据指导的需要以及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实习计划并报告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执行实习实务计划】 指导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实务训练计划,结合实际,采用灵活有效的指导方法,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的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五条【实习评定】 指导律师应当督促实习人员每日记录工作日志,每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工作日志签字确认、对实习人员的实习状况点评,并应同时对实习人员的工作态度、业绩及工作能力进行评定,以使实习人员得到及时、充分的指导,尽快掌握律师业务的基础技能。

第十六条【指导律师转所】 原则上,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期间不得转所。如确有必要,应当确保实习人员的连续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否则,应当暂缓转所。

第十七条【实习评定及协助】 实习期满,指导律师应当如实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评定,并协助实习人员接受实习考核。

第十八条【配合义务】 指导律师应配合律师事务所、申执委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工作,配合申执委面试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的面试考核。

申执委有权根据实习考核管理的实际,书面要求指导律师协同申执委实习面试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以及要求指导律师履行与实习考核管理相关的配合义务。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指导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职责。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二)除已办理兼职实习手续的实习人员外,允许、放任实习人员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

(三)将实习人员与一般办事员、文员混同,疏于对实习人员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

(四)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拒绝、拖延为实习人员符合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合理请求或合理行为办理申请、申报、备案等手续或出具相关文件;

(五)为实习人员印制或放任实习人员使用与其实习人员身份不符的名片;

(六)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或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道德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七)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对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处理;

(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或说明等材料等;

(十)出现其他严重背离指导律师职责的行为;

(十一)出现其他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违规后果】指导律师违反本守则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申执委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实习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连带】 指导律师应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负责。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遭受处分的,申执委可视情节给予指导律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实习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不胜任】 指导律师连续指导的两名实习人员未能通过实习考核或连续三年指导的实习人员出现三名以上(包含本数)未能通过实习考核的,即属指导律师不胜任。申执委有权取消其指导实习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取消期限】 指导律师被申执委给予取消指导实习人员资格处分的,取消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自申执委决定作出之日起计。取消其间,已处于指导期间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取消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律师事务所可向申执委书面申请恢复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未在此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的,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灭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守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