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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4]09号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王红


    2013年527日,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确保三级伤残鉴定结果”的约定,意图另行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本会认为:这种约定,会给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程序及案件审理的正常预期及结果的评价造成误解,其行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同时,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还存在律师费收取标准过高的违规行为,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条第十五项及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20148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给予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