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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01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彭俊雄律师和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彭俊雄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510398924,在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担任陈某涉嫌走私毒品案件的辩护人期间,超标准收费、收费未及时开具发票,构成违规。201826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五)、(六)之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彭俊雄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1030633291,与卓某签订《委托辩护合同》,超标准收费、收费未及时开具发票,构成违规。201826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五)、(六)之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