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关于规范摩托车交强险费率的通知
http://hunan.circ.gov.cn/web/site22/tab1274/info4095958.htm
来源:2018-01-15湖南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4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湘保监发〔2018〕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为规范我省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车险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摩托车交强险经营实际情况,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规定的基础费率上浮30%(详见下表)。
摩托车交强险湖南地区费率表
排量D(CC) |
基础保费(元) |
地区因子 |
调整后保费(元) |
D≤50 |
80 |
上浮30% |
104 |
50<D≤250 |
120 |
上浮30% |
156 |
D>250及侧三轮摩托车 |
400 |
上浮30% |
520 |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总公司同意,并于2018年2月1日前将执行落实情况报告我局。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规范摩托车交强险业务流程,切实做好承保签单和理赔服务工作,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分支机构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湖南保监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