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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财务视角下的跨境并购”及“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法律实务”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6月6日 作者:并购重组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22527日下午,并购重组委成功举办了财务视角下的跨境并购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法律实务专题研讨会。研讨会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新华先生担任分享嘉宾,以从财务视角对A股上市公司跨境并购交易流程及关键事项进行了分享;并购重组委主任、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一美律师以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法律实务要为主题进行了分享。

一、财务视角下的A股跨境并购交易流程及关键事项

分享嘉宾潘新华先生从财务的角度对于A股跨境并购重组从并购战略、筛选标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确定交易架构、签约与交割以及并购后整合等事项对于A股跨境并购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流程及关键事项进行了介绍,并从实务的处罚对该等业务所涉及的难点及要点进行机械。现将潘新华先生在本次会议分享的内容综述如下:

(一) 并购战略

潘新华先生认为并购动机在于何种价值创造,包括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具体而言包括过剩管理资源可轻易释放、规模经济,上下游营运效率、标的融资成本,税务政策利用;在并购战略上要关注标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跨行业并购、纯为产生并购利润往往成功可能性低,自身优势的延伸,管理理念、文化和并购标的是否能融合以及并购时机选择。

(二) 筛选标的

潘新华先生认为,在符合并购战略的前提下,筛选标的应关注以下关键事项:在某一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市场地位;盈利能力;杠杆水平;市场份额;技术状况及竞争者模仿程度;管理层、技术人员等以及信息不对称风险。

(三) 尽职调查

根据潘新华先生的分享,随着企业业务复杂性和跨国交易标的所在国家监管的增加,并购企业需要选择优秀合作伙伴,组建自己的收购团队来完成收购任务。一般而言,优秀合作伙伴包括组建内部团队和外部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由并购专家(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境内外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以及技术专家成立一个专门的班子,负责并购的尽职调查、谈判和整合的全部事宜。

(四) 价值评估

标的公司常用估值方法主要包括绝对法(重置成本、NPV、DCF、EVA、 EV/EBITDA)和相对法(PE、PB、PEG)近年国际并购最常选用的方法为EV/EBITDA。关键参数的选取直接影响结果,谈判通常位于高低值之间。交易价格,客观上部分取决于交易双方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同时也受到信心的影响;由于买方公司治理和代理问题,通常容易高定价、高支付。对于高估值问题,早期里程碑式的估值,依赖于预计投入、烧钱模式、关键里程碑出现的时间,依赖于谈判和对行业估计,单纯看财务报表高估值可能会错过好标的。在商誉计算方面,商誉=支付价格p-对资产市场价值的公允价值Fv之差,这种估值是在一系列假设下,对估值参数的主观选择结果,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五) 确定交易框架

潘新华先生认为,在确定交易框架方面,需要关注:标的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无用资产、冗余员工、坏账、权益转移法律程序复杂,资产产权不清晰、内控系统薄弱的情形;在控股比例方面涉及到并购方是否拥有控股权、董事会席位、敏感行业和事关国家安全行业并购的政府监管和审批;在会计与税务方面要关注合并方法、常见降低商誉处理方式、境外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的影响、中国国内税法对股权架构的影响等。

在潘新华先生的分享中,提出了“一步跨境换股”和“两步交易,先境外后境内”的方式。在“一步跨境换股”方式下,上市公司极有可能在收购控股权时(第一步)即触发重大资产重组,需履行交易所审核程序,该方式的优势在于标的公司控股权一步装入上市公司,满足上市公司并表要求,并提升财务指标,大股东资金压力较小,现金收购不会导致控制权稀释过多;劣势在于监管审核时间较长,竞标项目中处在交割时间劣势;在第一步现金收购控股权时上市公司资金压力较大,增加上市公司财务成本;市场会对第二步剩余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产生预期,第二步发行股份时公司股价可能较高,对财务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如在买方团SPV层面承债,第二步交易的整体股权作价会降低,交易前需要考虑对债务进行剥离。“两步交易,先境外后境内”的方式则需要考虑份额如何控制;该步是否构成重大重组;是否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与第二步是否一揽子交易;交易成本与费用体现、退伙资金安排、对上市公司资金能力要求较低;市场会对第二步剩余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产生预期,第二步发行股份时公司股价可能较高,对财务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

(六) 签约与交割

根据潘新华先生的分享,在谈判与签约阶段,应关注买方(投资方)应掌握起草交易文件的主动权;以律师为主,各工作团队均参与起草工作;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起草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工作团队应举行专门会议,逐条审查和讨论交易文件条款;制定谈判日程、策略和计划对谈判过程发现的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每一轮谈判的内容和过程做好记录,及时总结并汇报进展;每一轮谈判之后都可能修改合同文件草案做好公司内部与外部顾问的沟通。在交割准备工作阶段,应关注:国外政府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如美国的CIFIUS审查),反垄断/反托拉斯审查,特殊行业准入审查等;中国政府审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国资委);双方内部批准交易文件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取得第三方(如目标公司其它股东或债权人)对双方交易的同意卖方对目标公司情况的补充披露函(注意卖方是否的在临近交割时披露新的情况或问题)目标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买方的债务融资(境内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境外市场融资等)买方的其它准备工作(例如接管和整合方案、与留任管理人员的协议等)

(七) 并购后整合

潘新华先生认为,并购后整合应关注影响整合的因素以及整合对财务的影响,包括并购战略、整合内容、利益相关方支持成都、预测性信息在并购后实现情况、业绩承诺对整合的影响以及各项整合对资产组的重新认定与商誉再分摊。

结束时潘新华先生还答复了并购委主任余峥律师的互动问题。


二、跨境电商行业投资风控及上市可能性之分析要点

就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法律实务要点的主题,周一美律师从保险资金运用、保全资金股权投资概述、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间接股权投资及律师事务六个方面进行了分享。现将周一美律师在本次会议中分享的内容综述如下:

(一)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

周一美律师从保险资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结构、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与形式及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了介绍。周一美律师认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一方面适用一般的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又同样适用保险资金领域的一些特别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在投资形式上多为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在《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七大能力。

(二)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

周一美律师通过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监督规则体系及股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分类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且对近两年来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列示。

(三) 直接股权投资

根据周一美律师的分享,直接股权投资的投资范围及行业从限制到取消限制,并建立起“负面清单+证明引导”机制,同时,对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资格要求进行了介绍以及对该等资格要求的核查要点进行了解析。其次,对于股权投资标的企业的合规审查也做了详细列举及核查要点分析。最后,对保险资金股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例、其他投资规范事项以及监管事项进行了讲解。

(四) 间接股权投资

根据周一美律师的分享,间接股权投资包括非保险私募基金、保险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并从该等投资模式设计的相关主体合规审查、条件审查、其他合规事项审查及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

(五) 律师实务

关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的律师实务,包括:对拟投资股权的标的的企业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公司修改投资协议等文件;回复银保监会、协会间问询或反馈的问题;期后补充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架构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