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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2004〕170号


 

关于加强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属律师事务所:

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的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各行各业都应服从并服务于这个大局。为了保证我市律师在办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中能把握大局、依法执业,做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必须在接受委托后三天内向主管机关律管部门报告。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包括:

(一)“法轮功”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重大毒品、恶性刑事犯罪等在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刑事案件;

(四)涉及人权、国家重大秘密、“一国两制”内容或对“一国两制”有影响的案件;

(五)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或与企事业法人中公民的群体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案件;

(六)因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引起的党群干群纠纷案件;

(七)因城建拆迁、房地产购销合同及房屋物业管理等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八)因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九)政府部门因违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

(十)部分群众认为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十一)部分地区非法集资所引发的群体性金融纠纷案件;

(十二)因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导致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十三)领导机关批办的重大案件;

(十四)其他重大案件。

二、报告应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及的国家、地区、部门及人员,简要说明办理该案的思路,并附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该案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联系电话。

三、主管机关的律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四、重大案件需对境外发送或向社会舆论公开的法律文书,应报主管机关律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应分阶段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经办律师就有关问题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交涉时,应事先向主管机关律管部门报告,主管机关律管部门可以派人参加协调。

六、凡以前我局关于律师办理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司法局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