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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2001]157


 

关于实行律师办理重大案件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各行各业都应服务并服从这个大局。为了保证我市律师在执业中能把握大局,依法执业,同时,也为律管部门了解有关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的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为重大事件、重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包括:

(一)“法轮功”案件;

(二)涉及公民在20人以上或与企事业法人中公民的群体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案件;

(三)重大毒品案;

(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五)涉及“一国两制”内容或对“一国两制”有影响的案件;

(六)涉及人权的案件;

(七)涉及国家重大秘密的案件;

(八)其他重大案件。

二、报告必须于受理后两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律协。律协认为情况重大的,应及时与律管处协商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局领导。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时将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报告应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及的国家、地区、部门及人员,简要说明办理该案的思路,并附办理该案的律师事务所及人员的联系电话。

四、重大案件需对境外发送或向社会舆论公开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律师协会审查。

五、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应分阶段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经办律师就有关问题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交涉时,应事先向律协报告,并由律协或市司法局派人参加协调。

 

                                                                   OO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