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律师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05)第1

 

当事人:武伟文,男,广东深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90294110117

住址:深圳市华强南路渡前村59702

 

经查明:

20011230日,广东万法通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广东深华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徐碧茵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该所指派律师武伟文、刘雪坛担任徐兴杰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徐兴杰(系委托人之父)的辩护人,收取律师费港币2万元。合同签订后,徐碧茵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武伟文在为徐兴杰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分别于2002117日、23日、25日和同年的1013日、20日分5次私自向委托人徐碧茵收取港币40万元,出具手写收条5张。后来,委托人徐碧茵另请律师为徐兴杰辩护,在侦查阶段单方解除与广东万法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20044月,徐兴杰刑满释放后找到武伟文,要求武伟文退还其向徐碧茵收取的费用。武伟文退回了港币4万元。200465日,徐兴杰向本局和市律师协会投诉武伟文在担任其刑事辩护人过程中滥收费,骗取巨额钱财后拒不退还。在管理部门的责令和监督下,武伟文于200524日前全部退还其私自向委托人徐碧茵收取的港币40万元。

以上事实有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发票、收条、投诉书、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武伟文在为徐兴杰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港币4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法执业行为,且数额巨大。鉴于其在案发后能认清错误并向委托人全部退还不法收费款项,减轻了违法执业行为情节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武伟文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OO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处罚   决定


                   

    发:当事人  


                   

  抄送:省司法厅,市律师协会,广东深华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