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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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5-03-20甘肃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1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甘保监发〔2015〕22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切实加强省内各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报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我局对2009年4月制定的《甘肃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5年3月16日
甘肃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的考核,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辖区内保险法人机构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工作包括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文件以及完成甘肃保监局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报送时限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统计制度建设和统计管理;
(二)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报送;
(三)保险统计季度分析报告;
(四)专题分析报告;
(五)保险统计调研和统计监督检查等其他统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季度报表为季后12日内,季度统计分析报告为季后18日内(如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其他非常规统计报表、报告和文件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六条 统计制度建设和统计管理考评标准(20分)
(一)根据《统计法》《保险法》和《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与公司相适应的统计工作制度。(5分)
(二)设立或指定统计工作职能部门,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并及时将指定或变更的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和经办人向甘肃保监局报告。(5分)
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统计负责人,指定统计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联系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为经办人。
(三)统计工作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且岗位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能认真完成交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5分)
(四)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及时联系总公司上报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数据机构名称予以更新。(5分)
第七条 统计数据信息报送考评标准(20分)
(一)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全
科目数据信息,不得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确保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与机构帐表数据的一致性。(10分)
(二)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报表和数据信息。(10分)
第八条 季度统计分析报告考评标准(40分)
(一)能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季度统计分析报告。(5分)
(二)能按照《甘肃省保险公司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基本框架》(附件2)要求,季度分析报告内容涵盖全面。(10分)
(三)能归纳总结公司业务发展基本特征,挖掘深层次原因,对异动指标和公司特色业务做深入分析。(20分)
(四)能反映出当前公司经营以及行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5分)
第九条 专题分析报告考评标准(10分)
按照专题分析报告报送要点(附件3),每季度报送1篇专题分析报告。(10分)
多报的专题报告按照下列第十二条酌情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条 其他统计工作考评标准(10分)
(一)积极配合统计调研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5分)
(二)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调研报告、其他专项分析报告。(5分)
第十一条 扣分标准:
(一)以上统计工作考评时限以第五条为准,迟报、漏报和拒报的扣除相应考评标准的全部分数。
(二)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联系人和经办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的扣5分;统计工作人员变动影响统计工作的扣5分。
(三)“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数据以及保险机构报送甘肃保监局的数据及报表出现错报、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的,扣除相应考评标准的全部分数。
(四)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内容不全面和分析质量不高的酌情扣分。
(五)其他考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能主动按照《专题分析报告报送要点》(附件3),上报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市场重大风险情况分析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等专题分析报告的,在考评中给予加分,每篇专题报告根据上报质量加1-10分。
第四章 考评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根据以上考评标准对
保险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四条 考评采用百分制,并增设加分项目。
第十五条 实行统计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年终对照考评标准对各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综合评分,评选保险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建议保险机构对相关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及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评成绩排后两名的保险公司,列为统计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的,除在考评时给予扣分外,还将分别采取警示性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保险法》和《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1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甘肃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甘保监发〔2009〕49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报告基本框架>的通知》(甘保监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保险统计工作考评表
2.甘肃省保险公司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基本框架
3.专题分析报告报送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