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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的这公司过年放假前后一共放了18天(2月2号—2月18号),除去有薪假3天,其它的不给工资,放假之前呢公司就给我们一张表给我们签,说是签了就算是请假的了,就没工资给的。我们已经向公司写过申请要求支付放假工资,公司答复是签了那张表就算请假了,公司不予出粮了,我想问下公司叫我们签的那张表(上面什么也没有注明的,就是所有的员工名字都在上面,叫我们签名。只是口头上说是算请假)合不合法,我知道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列有规定放假要给工资的,但是我不知道公司叫我们签的那张表是不是有法律效应的,还有2月份出粮呢,也只出过年3天假薪+后面的出勤天数,所拿到的工资呢已经低于深圳的最低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