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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之保险专题”研讨会成果简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8日 作者:家族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7年93日下午,市律协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家族委”)召开“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之保险专题”研讨会。会议由家族委主任林冰律师主持,深圳律协创新委杨时雨律师、家族委委员及对该主题感兴趣的数十位律师参会。会议邀请了张亚美律师、周庆元律师和刘运娇律师作为嘉宾,三位律师分别从人寿保险在资产保全与传承中的应用、保险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险等方面分享了各自的想法和实践经验。

一、张亚美律师:法律视角下人寿保险在资产保全与传承中的应用

(一)中国高净值人士现状

1、私人财富市场十年增5倍。

2006年是26万亿元,到2016年已达165万亿元。

2、高净值人群十年翻3番。

2006年高净值人数为18万人,超高净值人数小于1万人;2016年高净值人数已达158万人,超高净值人数大约10万人。

3、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在逐年不断增大。

个人可投资资产包括(1)现金及存款;(2)资本市场产品;(3)境外投资;(4)投资性不动产;(5)银行理财产品;(6)保险-寿险;(7)其他境内投资。

4、高净值人群主要分布在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五省市,但从整体来看,高净值人群的分布比以往更为均衡。

综上,随着高净值人群的增多,私人财富市场规模扩大,特别是许多创富一代越来越需要律师做家族财富的规划及家族财富的传承。对于深圳来说,由于高净值人数较其他地区多,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的市场比较广阔,这对深圳的律师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法律工具

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的法律工具包括:

◆ 保险;

◆ 遗嘱;

◆ 移民;

◆ 税务筹划;

◆ 股权投资;

◆ 慈善基金;

◆ 信托;

◆ 其他。

1、保险

保险在中国已经发展了20年,在这20年的发展中,有一个特别明显的现象,20年前保险公司的培训老师大都是香港的、台湾的、东南亚的,极少中国大陆的律师,因为很多律师本身都不懂这块业务,但是近年来律师已经开始看到保险行业中有律师的很大空间。

2、遗嘱

遗嘱在这几年才比较受重视的。第一,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需要对财产进行安排,遗嘱能够相对减少实践中办理继承事宜的难度。第二,遗嘱非常需要律师的专业能力,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做好,其他机构一般只能辅助其中的一个点。遗嘱如何设立,遗嘱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何理清,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第三,未来关于遗嘱的争议会大量增多,因为很多未经过律师把关的遗嘱很不专业,容易引发争议,专业从事遗嘱事务的律师未来市场很大。

3、移民

这几年移民公司在进行各种操作,但随着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共同申报准则)的出台、汇率变动、货币贬值等,移民的风险在增加。而且,很多国家存在税赋重的问题,例如遗产税、赠与税等。作为律师,对待有移民需求的客户,应当以中立的态度,提醒客户注意了解拟移民国的详细情况,提前对各项风险进行提示,当然,现在很多客户也慢慢意识到需要律师的把关和协助。

4、税务筹划

税务律师也是财富管理律师中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遗产税可以是家族财富管理律师很重要的切入点,同时,保险在其中会起到很好的工具作用。

5、股权投资

大部分高净值人士都拥有股权,而且股权架构日趋复杂多样,家族财富管理律师具备公司法知识会发挥很大作用。

6、慈善基金

慈善基金开始受到重视,值得深入研究。

7、家族信托

我认为家族信托不是一个单一的产品,也不是资金工具,而是以上几种工具的组合。

(三)人寿保险在财富管理及传承中有哪些作用

1、债务隔离;

2、财富传承;

3、杠杆、投资;

4、税务规划;

5、婚姻财富规划;

6、移民规划;

7、隐私保护;

8、资金通融。

(四)保监会【2017134号文件是什么?

◆ 一个核心

◆ 三个原则

◆ 四个鼓励

◆ 七个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称:保监会[2017]134条)

保监人身险〔2017134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 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要求,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以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为实际考量,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下列人身保险产品:

(一)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的针对性。

(四)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四、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10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11

1、一个核心

保险姓“保”,回归保险本源,关注客户的风险保障需求,而不是打着保险的旗号做理财。

2、三个原则

1)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

2)以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为实际考量,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

3)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3、四个鼓励

1)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1.2 意外风险)

2)长期年金(1.8 养老风险)

3)健康险(疾病风险)

4)特定人群的专属保险(国家发展主旋律)

4、七个要求

1)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总结:生效即返还的、一周年即返还的、返还力度大于已交保费20%的产品,在限期整改的101日内,将会面临整改。

2)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总结:万能险、投连险只能作为一个独立险种销售,不能附加了。不能以“一个主险+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

3)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总结:护理保险产品以护理需求为给付条件,没有需求不应给付。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会发挥很大作用。

4)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总结:引导客户转嫁失能收入损失风险。

5)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总结:团体医疗险回归支付医疗费用本质。

6)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根据保监会[2017]134条: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总结: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及宣传用语、措辞。

综上,按照保监会[2017]134条规定,目前还在销售的产品,最迟在2017101日完成整改。现在到101日的缓冲期,进行新旧产品的续接。保险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律师也可以参与进行保险产品设计,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上几大点都是律师从事保险业务应当关注的。

(五)未来的保险行业将是法律专家的天下。

随着保单额度的增大,家族财富管理律师在保险行业的业务量也在不断增大,例如离婚案件中,保单也会成为分割的共同财产中的重要部分。另外,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也会涉及保险。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数量庞大的保险代理人构成了一个很大的市场,而这其中,急需律师解决相关的法律需求。

二、周庆元律师:财富管理及传承——人寿保险工具运用中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财富传承?

1、在保障财富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实现财富增值,最终使得该财富及增值移交至指定受益人。

2、财富传承涵盖财富管理和财富安全。

(二)人寿保险的几大作用。

1、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的风险,解决的是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

2、人寿保险有其强大的财富传承效应,也有其它投资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功能,只要合理的运用了它的功能,完全是可以作为一种常用的传承及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工具。

3、每一类人寿保险产品都有其特定的保险功能,但并非每一类的人寿保险产品都有财富传承功能。某类保险产品虽有财富传承功能,但并不必然是同类产品中设计最优或最适合于你的财富传承需求的人寿保险产品。

(三)人寿保险为什么具备财富传承的功能?

◆ 人寿保险之所以能够成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由其两大特性决定:

保险的保障功能——安全性

保险的现金价值——减少缩水

(四)人寿保险的财富传承功能如何体现?

1、保险金的分期给付,有益限制挥霍;

2、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抵抗通货膨胀;

3、协助减少婚姻财产分割风险;

4、指定受益人,能够带来遗产分割的便利;

5、一定程度上抵御财务风险;

6、为将来的遗产税做准备。

(五)保险合同涉及的人和财的问题。

相关法律:

◆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1、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人的问题。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被保险人:

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保险利益。

②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针对死亡险),以前保险法规定要书面同意,现在规定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同意,保险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问题:

①   父母能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不能。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否作为投保人投保?

法律上并未禁止。

◆ 受益人:指定制度、变更制度、丧失放弃制度、转让制度、受益顺序与份额、同一事件指定制度

相关法律:

◆   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案例:

甲、乙为夫妻,生一子丙,丙已结婚,妻子丁。甲和乙各自父母亦均健在。甲为投保人,分别以本人、妻乙、子丙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三份人身意外保险。甲保险受益人为丙,乙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丙保险受益人为甲和乙。甲、乙、丙三人在一次突发海啸中遇难,无法确认三人的死亡顺序。

问:甲、乙、丙的保险金分别归谁?

分析:对于甲,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推定甲的受益人丙先死亡,甲相当于没有受益人,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甲的父母、甲的配偶乙、甲的儿子丙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乙与甲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丙的继承人是丁。对于乙,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乙的父母、甲、丙,其中甲和丙先去世,乙的保险金归受益人乙的父母。对于丙,丙的受益人是甲和乙,推定受益人先去世,相当于没有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丁继承。

由此可见,由于法律事实的不同,受益人会改变,保险金的受益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财的问题。

1)概念的区分:保险费、保险金、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

◆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一种财产请求权,是基于退保权利产生的利益。

◆ 保单现金价值与责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324日《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18日《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449条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36日《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3日《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台湾高等法院的裁判]

保单价值准备金系用以计算减少保险金额上限、解约金金额下限、以保险契约为质借款金额上限之标准,并非实际存在于保险公司之特定款项,非属保险公司应提存之准备金项目,亦非属保险公司之会计帐务科目;而保单价值准备金属于保险业之资金,执行法院自外观形式审查,应非属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原则上不得予以扣押。可知保单价值准备金仅系一计算数值,并非基于保险契约恒常存在之权利义务。因此在要保人请求给付之条件未成就前,其对保险人并无保单价值准备金或解约金债权。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105年度保险上易字第15

人寿保险之保单责任准备金,因有为未来支付准备之必要而依法提存,乃保险人之资金但属于限定使用目的之资产,并非属于债务人之责任财产,故保险人所提列之责任准备金,非属要保人之债权。此外,人身保险契约之成立目的及其履约之常态,并不在于终止保险契约而取回解约金,如要保人继续维持已缔结保险契约之效力,而不行使终止权,难谓有怠于行使权利之情。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106年度保险上易字第8

含保单价值准备金在内之各种准备金,系由保险人依据主管机关所制定办法而计算、提存之金钱,遂限制保险人对于该笔金钱之权限,本质上仍为保险人财产,并非保险人向特定对象所为金钱给付。准备金系保险公司责任资产,要保人等权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时,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就保单价值准备金行使权利,此与一般保险金债权有别。此外,人身保险中之生命保险及意外保险,基于一身专属性等因素,无适用代位权之余地。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106年度保险上字第19

2)保单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2016年11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保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也能发挥一定作用。

三、刘运娇:从财富传承律师的角度谈保险

(一)什么保险产品可以实现财富传承?

1、保险的种类

1)传统型寿险产品: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疾健康险

2)新型保险产品:分红险、年金险、万能险、投连险

2、传统寿险是更好的财富传承工具

1)终身寿险

2)定期寿险

3)增额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的工具属性大于财务属性

3、投保规则对产品选择的影响

◆ 保险顺利理赔是检验方案成功实施的标准

思考:身故保险金分期给付(类信托功能)是否会收到挑战?

4、人寿保险+家族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公司(受托人)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投保人依据保险金信托合同将信托机构指定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保险受益人,由受益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规划约定,将信托财产按时间、按条件逐步交会信托受益人。

(二)商业保险的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后政策利好:

◆   2014年8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动健康保险全面发展

◆   2014年831日,习近平签署了十四号主席令,修改《保险法》

◆   2015年35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14次提及保险,涉及养老、医疗、就业 等多方面,保险成为民生保障的重要一环。

◆   2015年4月,第60号国务院令,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最高赔付保障额为人民 币50万元。

◆   2015年5月,国务院推行购买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试点工作。

◆   2015年6月,国务院设立保险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

◆   2016年1月,31省份试点实施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7年19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 知》,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强化健康保险保障属性。

◆   2017年51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规范行业发展,践行保险姓保。

2017621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若干的 意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1、市场矛盾

1)信息不对称;

2)服务模式单一;

3)销售误导;

4)从业者专业化程度不高

◆ 保险客户端可能是唯一没有律师参与的领域

2、发展趋势

1)个人税收递延式保险,

◆ 保市场将有一个巨大的井喷;

2)开启费率市场化改革, 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 也开启了个人定制化改革。

◆ 高净值客户的需求:高端医疗、品质生活、品质养老、税务规划、财富传承

(四)律师如何抓住机遇进入保险这片蓝海?

1、律师优势

1)律师能透过保险条款看到条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2)律师可以在产品定制化服务方面发挥专业优势;

3)只有律师能够提供遗嘱、保险、信托、婚姻财富规划等一站式服务;

4)律师的“形”与“魂”与高净值客户的“形”与“魂”更 加匹配;

5)律师间的协作可以全方位的为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

2、保险是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中的重要手段,律师在为客户规划保险时可以考虑找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提供产品对比及产品参考,以便找到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完)


供稿: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