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检注册相关事项的说明
深圳律师网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协的相关文件及市司法局《关于2005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障年检注册的顺利进行,在请示上级单位后,现对《通知》中的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按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关于2005年度全省各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注册的通知》(粤法援字[2005]4号文)相关要求向市律协送交材料和交纳费用。
二、《通知》第三条第(三)项中 “新领执业证的律师”是指2004年度年检注册后(即2004年5月28日后)至2005年度年检注册前领取执业证的律师;《通知》第四条第(七)项“去年新审批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2004年度年检注册后(即2004年5月28日后)至2005年度年检注册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三、《通知》第二条第三项“2005年度律协会费及2004年度纳税凭证”(第2页倒数第7行)中的“纳税凭证”是指由地税局出具的2004年度(2004年1月至12月)该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纳税总额清单。律师事务所须到地税局打印纳税清单,并加盖地税局的公章,向市律协送交该清单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自行制作的纳税清单,不能作为上交市律协的纳税凭证;律师事务所中所有执业律师个人的业务收入及纳税清单(集中在一份表格中),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据实制作。
四、律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注册的人员应按照该所已填写完毕的《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一式四份)中律师名单的顺序,向市律协报送与该名单顺序相对应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按所对应的律师名单顺序分开收集。
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填写《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附件5)中执业律师名单时,统一把合伙人排列在前面,排列顺序与《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6)中合伙人的排列顺序一致。
六、在2004年度参加过法律援助义务的执业律师填写《个人审核登记表》(见附件4)中“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一栏时,须列出其完成法律援助义务的案件名称及时间,并在签名处签名。“完成法律援助义务”仅指办理诉讼案件,而不包括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或进行法律咨询等情形。如果在“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且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以所为单位统一到该法律援助机构加盖公章。
七、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各区公律科和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送交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材料的同时,须提交每位执业律师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原件。市律协接收年检注册材料小组负责人在审核《登录册》是否达到市律协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后,退还给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不予保管或留存。
八、暂缓或不参加注册的执业律师须上交律师执业证并提交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附律师事务所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年检注册的人员统一收集,填表(见附件3),连同年检注册材料一起上交市律协。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律师本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市律协和省律协办理注册手续。
暂缓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律师事务所本所申请,逐级上报市律协和省律协办理年检手续。
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协《关于2005年度全省各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1号令)第28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厅将予以注销。
九、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各律师所及律师请于2005年4月25日前,将拟申请变更事项报至市律协或区司法局公律科办理完毕。从2005年4月25日起至省厅统一公告前,市律协不再受理转所、换证及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申请及备案登记业务。
十、为方便律师办案,执业证被收回期间,执业证复印件上可加盖市律协的“原件年检,此复印件代替原件,有效期至*年*月*日”印章。区属律师事务所将本所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连同年检材料一并报至所辖区司法局公律科,由区司法局公律科统一报至律协盖章。
十一、《通知》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中文字,除律师事务所意见、区司法局意见及相应的签名用手写体外,一律用A4纸打印,字体统一为小四号仿宋体;为便于今后年检注册之需,各所妥善保管相应的电子文档。
十二、《通知》中所要求填写的表格,可在深圳律协网站(“重要公告”栏目)中下载。
因本次年检注册的要求与去年有不同之处,请办理年检注册的相关人员认真阅读《通知》和本说明,以免延误。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