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4]01号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现广东镇鼎律师事务所李加山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5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刘峰
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现广东镇鼎律师事务所
李加山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委托合同书》中做出相关约定,损害了司法群体形象,也影响了律师职业形象;另李加山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按案件判决结果结算代理费的约定,属于风险代理,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款、第六条第二十款之规定,
2014年
3月
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现广东镇鼎律师事务所李加山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