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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2010年12月29日手书一张收据给李四,收据上书:兹收到李四交来购买××号车定金20,000.00元,余款12,000.00元于2011年1月15日前付讫。收款人:张三。 2011年1月3日,张三又手书一张收据给李四,收据上书:今收到李四交来购买××号车款12,000.00元。收款人:张三。 两张收据均未约定交付车辆的时间。至今未交付车辆。 张三这台车是一辆七八成新的车,新车价格贰拾多万元。二手车市面上的价格约为12-15万元左右。 2012年2月1日,李四找到张三,要求交付车辆。 但张三却说:你的钱没付完,我怎么交给你呢?我这台车是14万卖给你的,你还差10.8万元。 李四则说:你这台车是3.2万元买给我的,我的钱全部付清给你了,你第一次收了2万元,而后我在你规定的时间内又付了1.2万元。 张三说:我是14万卖给你的,我只是在第一张收据中,错把120.000.00元,写成了12,000.00元,是笔误。 一年多的时间里,张三从未要求李四付过款,李四也没有要求张三交过车。 双方除了上述两张收据外,没有其它证据了。 现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交车并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