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5]012号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宁长春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8日 作者:靳焜 责任编辑:刘峰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宁长春律师在代理陈某某、曾某、施某某与汕头市JR房地产有限公司、LG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LG置业有限公司一等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收取办案费后未及时交给律师事务所;代理群体性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律协、市司法局报备,并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构成违规。2015年41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宁长春律师予以“训诫”的处分。经宁长春律师申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