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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委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五点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6日 作者:环境委 责任编辑:曾丽丽

10月21日下午,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律协多功能厅举办了“关于‘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环境委部分委员和律协部分律师到会参加了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201511日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中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于2014101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研讨会,环境委委员和部分律师围绕最高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紧密结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同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该司法解释提出五点意见: 第一,呼吁引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域外的经验和我国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预防性救济比事后救济更利于环境这种特殊权益的保护;第二,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环境责任的承担,比如司法解释中频繁出现的“恢复原状”就无法适用在环境责任中,因为根本不具有现实性,建议对环境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第三,呼吁引入“禁止令”制度,以防止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审限过长而导致损失的扩大;第四,呼吁在环境公益案件审判中引入环境专家机制,因为环境公益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有专家的支持能协助法官理解相关专业性知识,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判;第五,鉴于我国目前污染状况比较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地解决污染问题和保护环境,建议司法解释充分明确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以便更清晰地明确可诉行为,更好地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