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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罚决字〔2020〕7号深圳市司法局 对张健欣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5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张健欣,男,执业证号: 14403200310399933。经查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 2次为辅助人员郑常春开具所函,指派郑常春以律师助理身份担任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二审阶段代理人。张健欣作为负责人,对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深圳市司法局于 2020518日决定对张健欣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