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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元宇宙产业发展及法律前沿问题”沙龙活动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3日 作者:数字经济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22年517日上午,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委”)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平安金融中心100层德和衡会议室,通过现场研讨与线上直播同步举行的方式,圆满成功地召开了“元宇宙产业发展及法律前沿问题”沙龙活动。

本次沙龙活动邀请了中青宝元宇宙项目COO、深圳市利得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上官义进,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前海智慧版权研究院院长郝汉、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黄斌作为分享嘉宾,由数字经济委主任叶卫平主持。沙龙活动围绕元宇宙产业发展及法律前沿问题展开,分享了诸多有益的研究成果。

现对本次研讨会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上官义进总经理:《元宇宙催生游戏行业新想象》

上官义进总经理以《元宇宙催生游戏行业新想象》为主题,从四个方面展开分享:

第一,简述元宇宙的发展脉络。“元宇宙”一词最早来源于科幻小说《雪崩》,经《头号玩家》等影视、游戏催化,2021年第一个元宇宙概念股Roblox于纽交所上市,Facebook更名为“Meta”,将“元宇宙”推上热潮。在技术日趋成熟、疫情促使、资本入局、人们的精神追求等多方因素下,元宇宙大门已开启。上官义进认为,构成元宇宙需要七要素:一是5G、6G、芯片等技术设施;二是VR、AR、AI等人机交互;三是边缘计算、区块链、微服务等去中心化;四是3D引擎、GIS等空间计算;五是设计工具、资产市场、工作流等创作者经济;六是社交。内容分发等发现;七是游戏、购物等体验。元宇宙需要有六大技术支撑,分别是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提供智能合约,人工智能技术(AI)对智能语言的处理,人机交互技术(Interactivity)AR、VR等沉浸式体验,电子游戏技术(Game)提供3D引擎渲染,网络及运算技术(Network)与物联网技术(internetofThings)。元宇宙的主要商业价值包括无限游戏,赋能游戏、创作者驱动、DID(去中心化数字身份)、NFT(价值标记物)价值交换流通、三维空间以上的经济活动,共同构成元宇宙的经济模型。

第二,通过web3布局元宇宙。上官义进总经理认为区别于Web1.0单项输出的“看”、Web2.0网站和用户之间产生数据交互的“看+写”,Web3.0是“看++拥有”—用户除了数据交互外,还可以拥有自己所创造的数据。其优势在于基于区块链技术,在不同平台之间拥有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数据确权与授权、隐私保护与抗审查以及去中心化运营,同时也存在效率低、普及难度大的弊端。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和在线游戏领域,Web3已具早期的雏形。未来Web3是元宇宙的底层设施,是构建元宇宙的第一步。元宇宙潜力巨大,Web3.0的发展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元宇宙落地的时间。

第三,区块链是发展核心。区块链是Web3.0的技术支撑,Web3.0是元宇宙的底层设施,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元宇宙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比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支付和清算系统有不易篡改、公开透明、P2P支付等特性;区块链网络公开透明,使得智能合约具有自动化、可编程。公开透明、可验证等特性,从而使从而无需在第三方验证平台的前提下即可进行链上可信交互;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非同质化代币)兼具不可分割性和唯一性, 非常适合对具有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的权益和资产进行标记,并可以实现自由交易和转让;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去中心化的结算平台和价值传递,也可以实现规则透明和确定性执行机制,因此可以保障它的价值归属与流转,从而实现经济体系的高效、稳定。在具体应用场景上,在数字资产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为每次交易以点对点通讯方式发起,并使用未花费支出的记账方式为每个参与者存储完整交易记录,维护分布式数据库;在内容平台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为通过区块链记录平台的原创信息和交易记录,保证记录不可篡改,并通过透明算法奖励优秀内容创作者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在游戏平台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为通过建立在区块链框架上、去中心化运营、以智能合约实现的游戏,为区块链游戏参与者维护所有交易记录、智能合约和共识机制;在社交平台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为社交平台上的用户提供加密算法、可信计算和隐私计算等,确保信息安全,创建数字身份,实现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真实映射。未来区块链也将通过支撑组织形式的开放性,让各方无条件信任分配方式,并保证利益分配的可靠执行助力Web3.0

第四,中青宝在元宇宙的布局。上官义进总经理介绍了企业信息、相关技术及合作方。针对传统游戏中心化运营、数据存储及资产难续,游戏机制不透明,用户资产难以确权的痛点提出去中心化、反垄断及交易闭环的解决方案。认为链游市场大有可为,并以公司游戏产品《酿酒大师》为例,介绍通过融合旗下自有的新兴科技产品入场元宇宙赛道的思路。

曹建峰研究员:NFT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曹建峰研究员以“天价竞拍”新闻引入,介绍了区块链和NFT的概念、技术、发展及NFT市场迎来发展热潮的现状。他指出,区块链是继大型机、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5个颠覆性计算范式,是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主要表现形式为分布式账本 +密码学+共识机制,是一种完全基于数字世界的去中心化或弱中心化的价值新体系。NFT则是登记在区块链上的所有权凭证,代表着对互联网上某个数字化文件的所有权。因此,NFT具有其独一无二、不可复制、不可拆的特性,使得NFT天然具有收藏属性,可以用于记录和交易一些数字资产,如游戏道具、艺术品等。曹建峰研究员详细阐明了作为数字经济新载体的NFT的分类(艺术收藏类、游戏类、身份类)和主要应用领域(收藏品、游戏、艺术品、元宇宙、应用、体育运动和去中心化金融)以及NFT的底层协议—基于以太坊ERC721ERC1155智能合约标准。

曹建峰研究员预测了NFT的行业应用趋势,他认为NFT和智能合约让IP变成可编程的资产,NFT将带来全新的IP商业模式,品牌方和IP方的布局将推动NFT的大众化,NFT将带来数字资产“物种大爆发”,同时NFT与游戏、元宇宙(metaverse)结合,会带来更多新的玩法,NFT将成为元宇宙的重要基础设施,它是元宇宙中建立产权与经济系统的关键技术要素,构成了元宇宙的“物权”,将成为元宇宙内的基础资产。NFT也将催生全新的创作者经济(所有权经济),它可以解决现在的互联网创作者经济(UGC)存在的信息无限复制、网络盗版等困境,让数字内容资产化并将有效解决确权问题。业内专家也预测NFT有望成为与电影、音乐、游戏等同等重要的新娱乐方式,未来10年,NFT将重塑现在的互联网。

随着从网络虚拟财产到区块链原生数字资产的转变,NFT也面临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需要界定的法律问题:一是NFT之上所有权(ownership)与知识产权(IP)相分离引发的法律问题:NFT版权有两种模式CryptoPunks向左(保留版权)和BoredApesYachtClub向右(版权赋予用户),NFT购买者是否取得以及取得何种知识产权,应取决于合同约定。二是NFT的版权行为属性及相关方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NFT铸造、发行的版权行为界定是归属于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需要探讨。在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如果NFT作为发行方/发行平台铸造上链,那么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NFT作为交易平台,是否有通知或做出必要措施的义务仍需明确。三是NFT盗版行为带来的问题:NFT并不能保证NFT所指向的特定数字文件的正版性。发行方可能将不享有知识产权或者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的数字文件铸成NFT予以发行、交易;四是NFT数字原件的展览权问题。NFT所有权人对购买的原创数字艺术NFT是否享有展览权尚不明确,如享有展览权, 其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冲突也有待明确。五是NFT二次交易与版权用尽(发行权)问题。这一系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NFT的发展,需要在立法、司法层面予以明确。

郝汉院长:《元宇宙时代数字版权的发展机遇》

郝汉院长认为:

首先,数字作品的未来将是元宇宙。随着人类需求、技术的发展和疫情常态化,线上线下打通,人类的现实工作生活开始大规模向虚拟世界迁移,人类已成为现实与数字的两栖物种,社会虚拟化的临界点已经到来。元宇宙产业基于互联网的不断升级和技术、资本和用户多方的需求前景广阔。目前元宇宙已有达成共识的明确的定义:“元宇宙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是映射现实世界的在线虚拟世界,是越来越真实的数字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可以“是其所不是”,从而推断出存在的多种可能性,因此虚构一直是人类文明的底层冲动。从古代的文学、绘画、戏剧到近代的电影、现代的VR再到未来元宇宙中的数字内容,可以说数字作品的未来就是元宇宙。

其次,数字藏品需要NFT技术支撑。区块链最本质的特点为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区块链技术构建了数字作品的价值系统:确权—授权—维权—数字资产—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让版权实现更大价值。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因其独一无二、不可复制、不可拆分,可在数字作品的标记及交易上起重要作用,使数字作品具备收藏属性,进而成为数字藏品。数字藏品整体解决方案将围绕存储、登记、发行和交易四个环节展开,对应区块链底层、后台业务层、交易业务层和客户服务层四层系统整体框架。对于数字藏品联盟链接节点的规划主要包括联合监管机构和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机构;国家授时中心、CA认证中心、学术机构等第三方客观机构;数字藏品创作企业、IP提供方和IP运营方、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等多家单位,致力于共同建立区块链联盟,共同搭建业务底层链-数字藏品联盟链。

最后,数字作品价值呈现机遇。加密数字作品越来越多,其价值和市场需求都在逐渐被认可,网络数字版权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118473亿元,同比增长236%,这意味着跨越虚实边界的改变,新的版权数字资产形态和侵权纠纷形式也会不断涌现。而数字藏品最具代表性的应用价值在于,在数字版权运营领域,数字藏品解决了其作品版权的确认、作品发行和流通数量的控制和盗版防范等问题,并提供更丰富的互动和商业化方式,实现了数字版权到数字资产的转变,其特点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主体;以数字形式存储及流转;成为财富或者资源;是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是可量化、可拆分、可组合、可定价的。

总之,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从移动互联网到元宇宙,每一次的升级,都是重新洗牌的过程。区块链技术是“创作即确权”,“发现即维权”的关键技术,NFT是数字作品版权资产化重要的支撑技术。区块链与NFT技术是通往元宇宙的钥匙。

黄斌律师:《元宇宙虚拟人面临八大法律问题》

黄斌律师以《元宇宙虚拟人面临八大法律问题》为主题,介绍了国内元宇宙产业、元宇宙虚拟人的发展现状和官媒、地方政府的最新动态及政策导向。结合具体案例,分别阐释了元宇宙虚拟人面临的伦理问题、刑事犯罪问题、名誉权问题、名称权问题、肖像权问题、声音权问题、著作权问题和继承权问题。

伦理问题上,一方面人们与虚拟人之间越发紧密的情感连接可能会影响到人们的真实社交,另一方面虚拟人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态带来影响,改变人们在现实世界的日常行为和方式,甚至可能产生暴力倾向,存在一定伦理风险。同时,脑机接口随着技术发展未来可能使自然人和虚拟人之间的学习与视为互通互联,混淆伦理的边界。。因此在商业活动中,面向用户的虚拟人类产品应与企业的商业化进行分割,同时在开放虚拟恋人类产品时克制增长数量。

刑事犯罪问题上,自上世纪80年代虚拟人开始出现,有些国家发生了一些虚拟人犯罪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虚拟杀人、虚拟强奸、虚拟猥亵等。虽按现有法律规定不可能构成上述罪名,但现实中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相关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抢劫罪、盗窃罪等。202226日,Meta公司宣布将推出名为个人边界PersonalBoundary的功能,此功能将建立一个环绕在虚拟人物身边圆圈范围,对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以避免不必要的触碰与互动。

名誉权问题上,虚拟人格单独是没有名誉权的且虚拟分身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自然人的人格性权利,不包括与生命体有关的人格性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虚拟分身享有的人格权应当类同于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准人格权,该人格权的权利需要借助现实世界的人们代为行使。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用户虚拟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网络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的名称必然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相对应,故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熊文郁与杨婧瑶案、马凌与孔伟案等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网络侵权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均由虚拟名称所代表的自然人承担。

名称权问题上,虚拟人并非有生命的自然人,故虚拟人名称有可能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而虚拟人名称如被他人冒用、抄袭则可能因为导致混淆误认、淡化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在何炅诉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自古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自古公司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何炅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以上侵犯了何炅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未获何炅许可以上述方式利用何炅的人格要素,自古限公司未经许可商业化使用何炅姓名,并与映射何炅人格形象的虚拟人物设定亲密人物关系、任意设定称呼、提供一定亲密对话标签等构成侵害何炅姓名权和肖像权。

肖像权问题上,虚拟人本身并不享有肖像权,随着黑科技的加入以及玩家捏脸技术水平的提升,人们纷纷想要捏出自己喜爱的真人明星。该种将他人肖像用在虚拟人上属于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在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迭戈.阿曼多.马拉多纳案中,法院认为: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在未得到马拉多纳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在其公司开发、运营的"热血球球"游戏主界面中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签名字样,主观上存在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之过错,侵害了马拉多纳的肖像权。

声音权问题上,《民法典》虽然并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声音权这一独立、具体人格权,但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声音权益,并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虚拟人因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故不享有声音权或声音权益,但其有可能因为模仿明星声音或丑化、污损他人声音构成侵害声音权或声音权益。也有可能侵害声音商标权。

著作权问题上,虚拟人物的形象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虚拟人的名称由于只是文字的简单构成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构成混淆误认则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扮演自然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其本人的授权,而重塑已故艺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已故艺人的家人或生前签约演艺公司的授权。虚拟人创作的作品,由创造虚拟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

继承权问题上,我国现有判例认定网络货币、手机号码使用权等虚拟财产被依法保护,在元宇宙内,虚拟身份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的身份标识,当虚拟身份所对应的现实世界中自然人死亡,其对应的相应虚拟财产,可以按照《民法典》继承篇继承。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