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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拔管杀妻案判决畸轻  深圳检察院提出抗诉

来源:20101221日法制网


 

法制日报深圳1221日电(记者游春亮,通讯员孟广军)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拔管杀妻”案,深圳市中级法院于 129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案件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今天,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检察院已对文裕章故意杀人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文裕章和胡菁是夫妻关系。

200929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丈夫文裕章和胡菁母亲肖桂莲等人将胡菁送至龙岗雪象医院抢救。次日凌晨零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

同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病房内的护士、医生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抢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并称要放弃治疗,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死亡。下午6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7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胡菁脑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胡菁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该案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于1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裕章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判决作出后,引起社会热议。被害人胡菁的母亲以量刑畸轻为由,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217日,深圳市检察院召开本年度第33次检察委员会,专门对此案进行审议。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严谨地办理案件,该检察院邀请五名“三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全程旁听了案件审议过程。

深圳市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梁增昌主持了会议。案件承办人汇报了该案从发案、起诉到判决的有关情况。受邀列席会议的5名社会人士在了解案情和判决情况后,结合各自实际谈了看法。特约检察员 先生从医学的角度认为,我国并没有认可安乐死的作法,被告人文裕章在医院作出临床诊断死亡的结论前拔掉气管插管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否定评价。执法监督员 先生从法学角度认为,法院对被告人文裕章的动机采信有误,考虑对社会价值的影响,缓刑判决不当。人民监督员 老师从教育角度认为,缓刑判决会误导生活中父母对孩子的爱、老师对学生的爱的正确态度,社会效果不佳。受邀人员一致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建议深圳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随后,与会的深圳市检察院10名检委会委员在充分参考列席会议“三员”的意见后,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委员们的表决,检察委员会在会上做出决议,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决定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221日,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该检察院已对文裕章故意杀人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