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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9〕20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蒋志松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蒋志松,男,执业证号:14403200610701999,在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梁某买卖合同纠纷和房屋收回案件中,存在私自收费,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9521日决定对蒋志松律师予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