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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19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何永生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何永生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210379036,在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之外设立办公地点,构成违规。201873日,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何永生律师予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