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律师协会
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保障深圳市执业律师意外风险,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执业律师集中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 投保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 被保险人
1、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执业律师(以深圳市律师网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登记的执业律师为准)
2、  2007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市律师协会新注册的执业律师
3、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内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三、 保险期限
                一年。自2007年01月11日零时起至2008年01月10日二十四时止。

四、 保险范围
                1、责任范围: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含工伤与非工伤意外身故及残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含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及门急诊)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因乘坐营运类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身故及残疾)
                2、地域范围: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五、 投保人数
             4105人

六、 受益人
              1、 本协议中“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 本协议中“残疾保险金、门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七、 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须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金额合计:RMB533650.00元(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陆佰伍拾圆整)。

八、 承保条件.doc(内容详见附件)
九、 适用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条款》

十、 特别约定
1、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引起的意外事故属除外责任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所附条款约定给付
 3、 乙方须按双方协商同意后统一的条件承保甲方属下的执业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并在甲方缴纳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及相关其他票据。

十一、 协议构成
与本协议相关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文件等协议附件,为本保险协议的组成部分,若本协议约定与附件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二、 协议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保费到帐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三、 协议修改、补充及争议处理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附于本协议后;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相关附件
附件一、相关保险条款
附件二、理赔服务方案

十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相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因未通知而使本公司遭受的损失,投保人应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