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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违规设立办公场所 及不开具发票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18日,投诉人李某向本会来函,投诉广东JY律师事务所存在收取律师费不开发票、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等违规行为,请求律协调查处理.本会于2013423日对此投诉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37 3日举行了听证。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1、广东lY律师事务所书面确认,其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确实不一致,但对其不一致的客观现状进行了说明,并承诺会尽快更正;截止到听证会召开之时,广东JY 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律师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仍存在;

2、律师所在收取律师费后没有向投诉人出具合法票据;趴在投诉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达成了新的《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退还了投诉人大部分代理费,主动缓和了与投诉人之间的矛盾。

三、听证评议结果

本会听证评议团评议,一致认为被投诉人广东JY律师事务所违规。

四、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广东JY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其行为已经违反《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 项的规定;广东JY律师事务所收费后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费发票,其行为已经违反《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条第 ()项的规定。鉴于被投诉人广东JY律师事务所在被投诉后,积极主动的与投诉人协商并解决了争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分。

五、本会决定

根据听证评议团的评议结论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项第十条第()项、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被投诉人广东  IV  律师事务所违规,对其予以“训诫”的处分。

六、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各级律师协会的相关纪律规范,均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须依法收费、依法开具票据进行了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等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也对律师事务所 的管理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律师事务所须依法设立,在设立 时需提供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须统一接受委托和收 费、依法纳税等等,任何一家律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否则就将承担相应处罚。

本案中,广东JY律师事务所正因为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才被当事人投诉到深圳市律师协会。基于被投诉人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能够及时和投诉人沟通以争取和解,并最终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所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会最终对广东JY律师事务所给予减轻处罚。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能够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并通过规范化管理和自律教育来避免发生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