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不追要致借款超时效 抵押权被撤销十万债权打水漂
全国罕见的借款不还反告赢银行案在南阳终结
宛城区农行人为地给国家造成损失10余万元
来源:2012年6月29日中国法院网·案件报道·金融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曾庆朝、王付栓、勇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对不良借款有追偿和起诉的权利。然而,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巨款,竟长达十五年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然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而还将农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的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从而,引发了一场全国罕见的借款被法庭判决灭失案。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宛城区农行败诉,银行的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银行又承担了一、二审诉讼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律专家称,这家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已构成渎职罪。
用房产抵押借款8万
到期后十五年没人要帐
不还款反告农行要证
借款到期后,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产证,由于这笔借款没有归还,当然遭到了农行的反对。
2011年11月20日,马志刚在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申建国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宛城区农行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自己在农行的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抵押了十五年的《房权证》。
法庭立案后,宛城区农行辩称:借款人未还款,抵押物当然不能解除,更不应归还,况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而且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银行败诉被判退证
无理上诉被驳回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宛城区农行在案外人霓虹灯广告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仅于1997年11月10日进行了催收,其后在长达十余年未再主张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遂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上诉人宛城区农行负担。”的终审判决。
相关人涉嫌渎职罪
业内人士称,这笔本金8万元借款,至今长达15年未还,加上利息、罚息至少本息相平后达到15余万元,也就是说宛城区农行给国家人为性地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不能不让人痛心!是宛城区农行追帐的人数不够?或者这农行本身就是福利慈善企业?故意进行扶贫?这背后到底有啥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人们不得而知。
对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大强说,宛城区农行在这一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渎职罪,而且给国家造成损失额巨大,依法应予重判,以警示后人,杜绝此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使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