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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贸仲香港-紧急仲裁员程序”专题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8日 作者:仲裁专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5月7日下午,为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紧急仲裁员程序,促进律师更好的参与仲裁实务,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专委”)通过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举办了“贸仲香港-紧急仲裁员程序”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王皓成副秘书长进行专题分享,深圳律协副会长杨逍、贸仲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仲裁专委委员贾红卫出席嘉宾,仲裁专委副秘书长杨柳青主持。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刘志刚委员,仲裁专委主任团队、委员、干事,以及超过200名感兴趣的律师、仲裁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加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对香港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并将其与内地法律、实务操作相连接,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现将本次研讨会内容综述如下:

本次研讨会,王皓成副秘书长从三个层面为我们搭建了完整的紧急仲裁员程序。第一层为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法律框架,第二层为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第三层为紧急仲裁员程序流程,层层递进,逻辑严密,形成了完整的金字塔架构,以生动形象的比喻将与会者带入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环境里。

在何时应用紧急仲裁员程序方面,王皓成副秘书长将紧急仲裁员程序比喻成“急诊”,普通的仲裁程序比喻成“门诊”。首先,“急诊”非常适合解决“鱼刺问题”,即急待解决但并不复杂的问题,正如法律事实清楚的案件,紧急仲裁员程序有利于当场问题当场解决,极大的提高了效率。其次,有些问题不能立即走“门诊”,若从“门诊”进入,会耗费较长的时间造成损失的扩大,若从“急诊”进入,可以避免拖延,但“急诊”设备有限,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这也正如紧急仲裁员程序,可以第一时间处理案件,但有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保证局势稳定,不至继续恶化。

在如何应用紧急仲裁员程序方面,王皓成副秘书长从三个层面搭建了完整金字塔体系。

第一层为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排序为仲裁法、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三种规制手段彼此制约,下级条款不能够更改上级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此来保证紧急仲裁员程序法律环境的稳定,从各个位阶明确了当事人权利。

第二层为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主要适用于仲裁庭组成之前处理紧急事务,当事人需提交紧急救助申请,并要达成协议明确约定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对于瀑布式争议解决条款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王皓成副秘书长认为其并不冲突,也就是说瀑布式争议解决条款并不能对抗紧急仲裁员程序,而是双管齐下,可一同进行。同时,经过法庭许可,紧急救助可以被强制执行,可登录判决,所以紧急仲裁员程序也被称为有牙齿的操作,但对于法庭许可与否之决定,不得再上诉。此外《仲裁条例》还对在香港以外地区批给的紧急救助在香港法院强制执行做了特别规定。

第三层为紧急仲裁员程序流程,王皓成副秘书长以图示的形式详细介绍了紧急仲裁员程序工作流程,具体期限为15日,在15日之内,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预缴费用,由仲裁院院长指定紧急仲裁员受理,受理后紧急仲裁员应作出具体的工作程序安排,通知被申请人答辩,安排庭审,通知被申请人也是紧急仲裁员程序与内地保全措施的重要区别之一。

在提问和点评环节,仲裁专委贾红卫委员将香港紧急仲裁员程序与内地保全措施相对比,认为紧急仲裁员程序是植入在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环节,紧急仲裁员程序想达到有效的运作,作为律师必须要权衡两方面法律问题,分别是仲裁机构所依托仲裁规则与仲裁地相关法律,了解其是否具有支持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配套制度,做好相关法律储备。

仲裁专委庹红梅委员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约定方式、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是否会导致损害的反请求、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的占比情况与王皓成副秘书长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黎晓光秘书长谈道,随着仲裁实务的发展,仲裁法的细化,各家仲裁机构都摆出最优的姿态,进行自我约束,推进程序规范化。贸仲早在2015年的规则已经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为当事人的选择增加了多样性。现在是一个多元化争议解决的时代,希望深圳律协仲裁专委可以进一步增强与贸仲、贸仲华南分会、贸仲香港中心的联络,一起推动、呵护仲裁事业的发展。

本次研讨会探讨了热点仲裁话题,关注仲裁规则的变化,将专业性融入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干货满满,获得一致好评。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


附:王皓成副秘书长分享讲座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