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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16号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钱正强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钱正强律师,男,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367992。2013年,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钱正强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款,之规定,201310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钱正强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