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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深圳市出租屋租赁管理费的建议


 

理由:

目前,深圳市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城建附加税和印花税等综合税收。此外,根据199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出租人还需按月租金的2%3%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而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城建附加税和印花税等税种本身就包含了政府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支出,再重新加收租赁管理费不合理,产生了典型的税费重复现象,不合大法,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为了整顿此类现象,1997年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专门出台了粤治费【19977号文,将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予以取消。2001年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也明确取消了租赁管理费。可见,房屋租赁管理费属国家财政部以及广东省明令取消项目。根据国家政策,北京、上海、广州、宁夏等全国各大城市都纷纷及时取消了房屋租赁管理费,唯有深圳至今尚未取消。

据统计,2009年,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共收取租赁管理费6.16亿元,2010年,全市共收取租赁管理费约6亿元。如此巨大的费用,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都是一笔非常大的负担,因此产生了很多偷税逃费甚至公然拒绝交纳的行为。而且相关管理部门只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因为不少企业在工商注册时,采用约定免租期的方式来免交租赁管理费,注册之后立即注销合同逃避缴费。由于租赁管理中心没有执法权,无法对其处罚,而遵纪守法的企业则需付出较高成本,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这些现象给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政府形象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建议:

1、取消租赁管理费,根据国家政策和深圳的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房屋租赁综合税的额度,使得税费合一。这样既保证了社会公平,让一些偷税逃费的单位和个人无所遁形,也规范了房屋租赁管理市场,有利于社会稳定。

2、将全市出租屋管理员的相关费用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从而合法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开支,维持管理机构的顺利运转。

提出人:李晴

建议办理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