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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来源: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18年5月4日 作者:环资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4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428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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