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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09号深圳市律师协会 对冷明华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作者:徐占雄 责任编辑:刘峰

冷明华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5363。冷明华律师在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携带通讯工具进入会见室,并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让其与外界联系,构成违规。2016年7月25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五)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冷明华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