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服务指引》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9日 作者:证券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181016_4656948.shtml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服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债券市场风险处置,维护处置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债券质押类业务相关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债券质押类业务出现支付违约或其他双方约定情形后,质权人(以下简称处置方)根据与出质人的约定,通过本所建立的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以下简称处置平台)对债券担保品(以下简称担保品)进行处置,适用本指引。
前款所称债券质押类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本所建立处置平台为担保品处置提供专业服务与技术支持,包括对处置平台系统进行运营和维护、建立并维护处置平台合格报价团(以下简称合格报价团)等服务内容。本所提供担保品处置服务不表明对担保品的权属、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相关风险由各方自行承担。处置方应当以公告方式承诺拟处置担保品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处置方、合格报价团成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参与担保品处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处置标的
第五条 处置平台可以支持的处置品种包括在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存管并按规定办理担保的各类担保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
本所可以调整通过处置平台处置的担保品范围。
第六条 担保品处置可以采用资产包处置模式或单只债券处置模式。
第七条 资产包处置模式是指以资产包为单位处置担保品,资产包由多只债券组成,不可拆分,只能由一家报价团成员中标。
第八条 单只债券处置模式是指以单只债券为单位处置债券担保品,单只债券可由一家或者多家报价团成员中标。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议回购的逆回购方、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申请通过处置平台对债券担保品进行处置。
第十条 参加担保品处置平台报价的主体应当为合格报价团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加入合格报价团:
(一)商业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保险公司;
(四)上年末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机构;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合格报价团成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合格报价团成员代其他投资者报价的,应确保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要求,并自行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处置平台报价的机构应向本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合格报价团成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报价团成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积极参与处置平台的报价,并根据债券担保品处置公告(以下简称处置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合理报价,中标后及时履行缴款义务。
第十四条 合格报价团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取消其合格报价团成员资格:
(一)中标后超过缴款截止日期未缴款或缴款不足;
(二)与其他成员恶意串通,影响处置报价;
(三)本所认为应当取消参团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处置方可以自行选择面向合格报价团或指定报价团进行担保品处置。
处置方选择指定报价团进行担保品处置的,可以在合格报价团名单范围内选择不少于20家成员参加担保品处置报价。
第四章 处置服务的申请及公告
第十六条 协议回购、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拟作为处置方通过处置平台进行担保品处置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处置方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处置服务申请》(格式见附件2);
(二)出质人出具的《同意债券担保品处置的声明》(格式见附件3);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债券担保品处置公告(格式见附件4);
(五)指定报价团成员名单(如有);
(六)担保品处置现场负责人及进入担保品处置场所的现场人员名单;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若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债券质押类业务交易达成时明确约定违约情形下质权人有权处置违约合同项下所质押债券担保品,则无须提交上述第(二)项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交易日内对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文件齐备的,通知处置方启动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处置方收到本所通知后,应在处置日前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技术服务协议》(格式见附件5)。
第十九条 处置方应当于处置日3个交易日(T-3日)前通过本所向市场发布处置公告。处置公告中应明确债券担保品信息、处置时间、处置模式、报价团模式、报价要求、中标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处置方的,应于处置日3个交易日(T-3日)前通过本所向市场发布处置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处置方应通过询价等方式了解报价团成员的投资需求和报价意向,结合相关债券的成交价格、估值,合理确定担保品处置的价格区间。
第二十二条 担保品处置服务申请提交后,处置方确需对处置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在处置日前一交易日(T-1日)17:00之前,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及公告等材料。处置方应当于处置日前一交易日(T-1日)将相关公告内容通过处置平台向市场发布。
第五章 处置安排
第二十三条 担保品处置日(T日),合格报价团成员或者指定报价团成员(以下统称报价团成员)可以持处置平台的CA证书登录处置平台。
第二十四条 平台提供处置服务时间为处置日(T日)9:30-15:00。处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报价的,处置方可以增加应急报价时间,并及时通过处置平台公告。
第二十五条 报价团成员应当根据处置方在相关公告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报价要求进行报价操作。
第二十六条 报价期间,报价团成员远程客户端出现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通过担保品处置平台进行报价的情形时,应当在处置公告确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整、准确填写《债券担保品处置应急报价书》(格式见附件6),并传真到处置场所进行应急报价。
第二十七条 处置平台根据处置方公告中确定的处置模式、中标原则产生处置结果,经处置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处置方、出质人及报价团成员应认可处置结果。处置结果产生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八条 处置结果产生后,处置方通过处置平台向参与处置报价的报价团成员发送处置结果,并通过处置平台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中标报价团成员应当根据缴款时间安排和相关约定及时履行缴款义务。报价团成员代其他投资者报价并中标的,不能免除报价团成员的缴款义务和责任。报价团成员可自行与投资者完成相关资金划付。
第三十条 处置方在缴款截止后应当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向本所提交资金到账确认书(格式见附件7)。
第三十一条 本所依据处置方提交的处置结果、资金到账确认书及报价团成员提交的证券账户数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债券过户指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过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债券担保品处置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以及本所因上述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处置方申请处置担保品及各合格报价团成员参与担保品处置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置方、出质人以及合格报价团成员之间因处置担保品发生纠纷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