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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深圳律师网2005年12月23日

各位代表:
    我受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 第四届律协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2003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一)从第三届律协接收的历年结余1204万元;
(二)收入情况
两年共收入1412万元;其中:
1、两年的会费收入1339万元;
2、利息收入7.9万元;
3、房租收入59万元(办公楼出租500平方米)。
(三)支出情况
两年共支出1812.5万元;其中:
1、专门委员会费用支出90万元;
2、专业委员会费用支出32万元;
3、专项费用支出91.5万元;
4、杂志、网站费用支出17万元;
5、固定资产购置支出919万元;
6、物业水电费用支出36万元;
7、人员工资社保费用支出177万元;
8、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支出81万元;
9、上交省律协会费363万元;
10、租赁管理税费6万元。
(四)结余情况
截止2005年6月30日,第四届律协两年共结余经费803.5万元。
二、 第四届律协2005年7月至10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2005年7月1日-2005年10月31日)
(一)上两年度结余经费803.5万元。
(二)收入情况
四个月共收入61.21万元;其中:
1、会费收入42.83万元;
2、房租收入18.38万元;
(三)支出情况
四个月共支出203.08万元;其中:
1、专门委员会费用支出18.07万元;其中:
纪律委员会支出3.45万元;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支出0.41万元;
公共关系委员会支出5.44万元;
文体委员会支出0.94万元;
规划规则委员会费用支出0.18万元;
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支出7.65万元。
2、专业委员会费用支出10.01万元;其中:
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1.4万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业务委员会1.42万元;
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1.35万元;
海商事法律业务委员会0.2万元;
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0.22万元;
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0.53万元;
民事法律委员会1.65万元;
破产与重整法律业务委员会1.41万元;
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1.83万元。
3、专项会议费用支出28.38万元;其中:
代表大会18.31万元;
9.25宣传日0.97万元;
新春年会3万元;
临时专项活动,其中捐助延安深圳希望小学5万元,老律师座谈会1.1万元。
4、杂志、网站费用支出9.77万元;其中:
5、固定经费支出101.97万元;其中:
物业管理费3.261万元;
空调费4.07万元;
电费0.8万元;
墙体维护费0.11万元;
车位租赁费0.75万元;
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31.68万元;
秘书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2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费42.23万元;
按揭利息32.05万元;
银行手续费0.03万元;
租赁税金用附加1.61万元;
租赁管理费0.67万元。
6、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16.28万元;其中:
办公费3.93万元;
通讯费2.85万元;
车杂费1.24万元;
卫生保洁费0.7万元;
汽油费0.52万元;
差旅费2.32万元;
招待费1.76万元;
加班费0.96万元;
交通费0.38万元;
书报费0.64万元;
其他费用0.98万元。
7、上交省律协会费18.6万元。
(四)结余情况
    截止到2005年10月31日,第四届律协经费结余为661.68万元。
三、几点说明和建议
    (一)2003年度、2004年度及2005年7月至10月四个月的财务报告,全部经过了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其中2004年度的财务报告已经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份以后的财务收支情况,因尚未进行审计,故没有列入报告内容。
    (二)第三届律协换届时,留下资产总额是146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1万元,流动资产1421万元;负债额为216万元;净资产额为1246万元。
    截止到2005年10月31日,第四届律协资产总额是301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251万元,流动资产764万元;负债额为1760万元;净资产额为1255.79万元。
    (三)2005年,第四届律协已按省律协的规定(每所2500元,每个律师800元)交清会费381.6万元。
    (四)根据新《章程》的规定,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须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新一届理事会应当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财务措施,健全合理的财务管理流程,使《章程》的规定落到实处。
    (五)新一届理事会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接受监事会对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同时要严格财务审批程序,正副会长、资财委、理事会、监事会根据各自的权限批准或审查财务支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
    以上报告,请代表审议。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