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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fujian.circ.gov.cn/web/site13/tab752/info4096361.htm

来源:2018-01-17福建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闽保监发〔20183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缺考和补考次数重新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后,对原考试成绩合格且仍在1年有效期内、对应拟任职岗位(层级)的,如系在我局辖内考试的,我局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或报告;如系在其他保监局辖内考试的,持有效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局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或报告。

 

     附件: 任职考试成绩证明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115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职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察工作,提高任职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福建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准制高管人员在申请任职资格之前,应当通过任职考试。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报告前也应当通过任职考试。

     第三条任职考试根据拟任职机构层级、岗位分别进行,按照公司性质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类;按照机构层级分为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3级。其中,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按照职务可分为正职(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副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两类。人身险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根据其拟任职务进行考试。

     第四条福建保监局负责辖内任职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内容和效力

     第五条任职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知识等3部分。

     具体范围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任职考试采用机考、闭卷形式,使用全国统一的任职考试系统。

     第七条考试试题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第八条考试试卷总分值100分,60分(含)以上考试合格。

     第九条任职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保险公司应当在拟任高管人员考试通过后1年内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拟任高管人员需重新参加考试。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管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在拟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考试通过后1年内任命并办理报告手续;超过1年未任命,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拟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需重新参加考试。已报告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已报告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

     第十条考试成绩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三章 报名和考试

     第十一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考试系统进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并对考试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考试前一周周四17点。

      第十二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考试安排,通知参考人员打印《准考证》,并准时参考。

      考场设在福建保监局。

      第十三条任职考试原则上每周组织,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具体考试场次视报名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参考人员管理。报名完成后,参考人员如需请假,须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考试报名负责部门向福建保监局报送书面请假函。对无故缺考人员,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由福建保监局予以通报;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人员,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名。

      考试未通过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补考,但每人每年(自其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算)参加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考试流程如下:

     (一)入场确认:参考人员应当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持《准考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审验确认后,按指定位置就座;

    (二)登陆:参考人员登陆任职考试系统;

    (三)时间:考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时间70分钟。迟到30分钟以上,该场考试按缺考处理,成绩记为未通过;

    (四)答题:参考人员进行考试答题;

    (五)考试终止:考试时间到或考试终止,或参考人员提前交卷后,系统将终止答题,自动生成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通过任职考试系统获取考试成绩单发放给考生,或由考生自行登陆任职考试系统获取考试成绩单。

 

第四章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福建保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考试监考工作。

     第十八条参考人员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情形,福建保监局将依照《任职考试违纪问题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考试管理办法》(闽保监发〔201620号)相应废止。

  

         附件:任职考试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附件

任职考试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为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试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考试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一、考场纪律要求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参考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到达考场,经照片采集、电子签到后进入考场。

       (二)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须立即关闭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并与其他随身携带物品一起统一存放于考场内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手机铃响、接听电话的,一律按作弊处理。

      (三)参考人员入座指定考位,输入准考证号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登录考试系统,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四)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离场。如遇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携带本人准考证与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离场。再次进场时须重新拍照、核对身份。

     (五)考场为电子摄像全覆盖区域,参考人员须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严禁吸烟,严禁夹带材料,严禁替考。

     (六)考试采取机考、闭卷形式进行。参考人员提交试卷后须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退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七)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需要纸笔和计算工具。如果确需纸笔,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索取。但严禁在草稿纸、准考证等纸张上抄录试题,或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题。考试结束后,参考人员应将草稿纸上交监考人员。

     (八)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参考人员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参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九)如考试机出现故障,考试进度为实时保存,不受影响。参考人员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申请调换考试机位,并由技术人员进行协助处理。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参考人员,监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参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十一)参考人员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参考人员。

     (十二)除本场参考人员及监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违规违纪处理 

      ()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监考人员有权要求参考人员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发现有第1项至第5项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取消:

       1.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2.未关闭通讯工具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3.故意点击运行除考试系统以外的其它程序的;

       4.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窥视他人屏幕的;

       5.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7.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考人员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11项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草稿纸等物件的;

        3.恶意操作电脑设备、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场秩序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抄录和拍摄试题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的;

        9.远程或现场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进行答题,或不按考试程序要求点击交卷按扭,造成考分不能恢复的;
        10.
私自安装、运行计算机外接设备,或蓄意破坏接口封条,试图拷贝考试内容或提供答案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参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考人员;

        4.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参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按具体规定处理:

        1.经照片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禁考1;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依照本条第()款相应条款处理。

       (五)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监考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本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

       (六)存在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行业公布相关信息。

       (七)按照本规定1年内不得参加保险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