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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http://guangxi.circ.gov.cn/web/site16/tab926/info4102059.htm

来源:2018-03-13 广西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4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桂保监发〔20189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 

       为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规范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差异化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39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各保险公司是否落实保监会、自治区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切实有效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本办法所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指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构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风险排查机制,落实举报奖励、案件问责制度等内容。

第三条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风险管理情况与风险状况相结合、各保险公司自评与保险监管机构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南宁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分值配置

第五条  评价内容分为制度体系建设、具体工作落实和激励事项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35分。

第六条  制度体系建设的评价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框架、监测预警机制、风险排查机制等七个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55分,各项指标根据《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具体包括:

(一)组织领导框架:分为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小组工作、明确各级机构及人员责任3个指标,共7分。如有未明确成立领导小组,未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未明确各级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等情况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二)监测预警机制:分为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预警启动5个指标,共19分。如前四项监测机制建设中存在未明确监测负责部门、分管领导岗位、监测方式、监测频度、监测记录与资料保存等情况,以及未明确各项监测的预警启动标准、预警方式、处置责任部门和人员等情况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三)风险排查机制:分为排查制度建设和明确常规排查频次、范围2个指标,共6分。如有未建立风险排查制度,未明确常规排查和专项排查规定,未明确常规排查频次、范围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四)宣传教育机制:本部分为长效机制建设1个指标,共3分。如有未建立长效机制,未规范日常和专项宣传教育责任部门,未对宣教范围、频次、效果考评内容等做详细规定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五)举报奖励办法:分为建立举报奖励办法和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及隐私保护措施2个指标,共5分。如存在未明确举报途径、处理流程、记录与资料保存,未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奖励资金来源、奖励发放流程及举报人隐私保护措施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六)经营场所管理:本部分为经营场所管理规定1个指标,共3分。如有未建立管理规定,未明确禁止违规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等行为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七)案件处置流程:分为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流程、明确应急演练次数、明确案件调查制度、明确追责奖惩4个指标,共12分。如有未建立应急预案、应急启动标准和应急处理流程,未明确涉案人员控制、资产控制、业务排查、应访应诉和舆论引导内容,未明确应急演练次数,未明确案件调查基本内容、流程、报告制度,未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标准、措施和奖惩办法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第七条  具体工作落实的评价内容包括责任落实、风险监测、风险排查、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总分值为45分,各项指标根据《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具体为:

(一)责任落实:分为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报送和责任落实3个指标,共8分。如未有领导小组工作资料留存、无法查实领导小组是否开展实质性工作,未报送小组名单或未及时更新名单,未有具体责任分工文件或分工未细分到基层机构和员工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二)风险监测:本部分为监测落实1个指标,共4分。如有监测工作记录缺失或虚假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三)风险排查:分为排查开展、排查实施、督导和验收、案件专项排查、专门领域专项排查5个指标,共11分。如有未实际制定计划并开展年度风险排查,未制定明确的排查方案,未妥善保存排查工作底稿,排查发现风险隐患未妥善处置,排查未按照排查方案实施或未及时更新排查方案,排查机构数量未达到辖内所有机构数量80%以上,排查内、外勤人员数量未分别达到辖内人员数量的80%60%以上,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风险排查进行督导和验收占比低于50%,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未实际督导和验收或资料未妥善保管,省级分公司范围内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未启动案件专项排查,未根据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专项排查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四)宣传教育:分为开展宣教、专项宣教活动2个指标,共4分。如有未根据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按时按质开展日常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未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尤其是本公司系统内发生过的案件对从业人员开展宣教,未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总公司要求认真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专项宣传教育活动中教育内、外勤人员数量未达到100%,未妥善保存资料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五)举报奖励:本部分为切实做好举报宣导1个指标,共2分。如有举报政策宣导不得力,举报人要求保护隐私公司未保护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六)经营场所管理:分为规范经营场所管理和经营场所宣传资料摆放2个指标,共4分。如有被保险监管机构在现场检查、督导中发现或其他能够证实经营场所存在违规行为,经营场所未摆放相关宣传资料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七)案件处置:分为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按规定处置风险苗头或案件、处置后按规定进行奖惩3个指标,共6分。如有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及时处置导致风险苗头上升为案件或已发案件等级上升,未对处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未按照制度严格处罚、问责责任人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八)分析与评估:分为月度分析、季度评估和年度总结3个指标,共6分。如有未开展相应分析、评估和总结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第八条  激励事项的评价内容包括5项加分事项和1项扣分事项,激励加分以35分为限,扣分无上限。

激励加分事项包括风险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宣传教育、举报奖励和案件处理5个指标,如无激励加分事项发生,该项目得分为0分。

扣分事项为报表报告报送1个指标,如无扣分事项发生,该项目得分为0分。

第九条  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须改进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评价标准如下:

评价得分大于等于100分的,评为“优秀”;得分大于等于85分小于100分的,评为“良好”;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85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小于70分的,评为“须改进”。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对照《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结合本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严禁瞒报、虚报、乱报。

第十一条  自评情况报告是进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自评情况报告提纲》(详见附件2)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如未按要求反映,或者描述笼统模糊的,该项目得分为0分。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一年开展一次,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告及报表报送我局。

第十三条  保险监管机构于每年331日前,完成对各保险公司自评情况的复评,并以适当方式将考评结果通报或反馈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我局将各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年度现场检查对象选择和行政许可审批的参考,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视情节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各层级有关人员的职责,抓好工作落实,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跨监管辖区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险公司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险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xlsx

          2.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自评情况报告提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