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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 关于加强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的执业警示函

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作者: 责任编辑:纪律部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提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本会特作如下提示:

一、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涉及10人以上当事人或企事业法人)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律协报告。

律师参与代理或辩护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律师事务所要分阶段将工作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律协报告。

三、承办律师对敏感案(事)件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应当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和其他意见应当报市律协。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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