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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来源:2017-11-24商务部反垄断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日 作者:公平交易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Advanced Semiconductor Engineering, Inc. 以下简称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iliconware Precision Industries Co., Ltd. 以下简称矽品)股权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825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日月光)予以补充。1214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112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对半导体封装测试代工服务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41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期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66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1129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和下游客户的意见,通过向相关方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市场参与者、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同时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此项集中的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日月光1984年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在台湾证交所和纽约证交所上市,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张虔生。日月光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代工服务,此外从事少量房地产及电子元器件加工、生产业务。

  被收购方矽品1983年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在台湾证交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代工服务。

  日月光与矽品于2016630日签署协议,将设立日月光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或集中后的日月光)。交易完成后,日月光原有股东通过控股公司持有日月光和矽品的全部股权,对日月光和矽品实现单独控制。

  三、相关市场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等规定,界定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调查,交易双方均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以下简称封测)代工服务,业务存在横向重叠。半导体生产主要包括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和封测三个环节。封测服务包括封装服务和测试服务。封测服务供应商包括整合一体化制造服务(Integrated Design Manufacture, 简称IDM)供应商和专业代工服务(也叫委外封测服务,Outsourced Semiconductor Assembly and Test,简称OSAT)供应商两类。随着集成电路产业小型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的发展,封测技术不断发展,已演变出多种技术类型。

  1.无需依据封测程序细分相关商品市场。

  封装服务是指对从加工后的晶片上切下的晶粒用塑料、陶瓷或金属进行覆盖,使晶粒免受污染、易于装配,并使芯片与电子系统实现电气连接、信号传递、结构支持和芯片散热。测试服务是指提供芯片测试和最终测试,目的是排除电子功能差的芯片,以降低集成电路产品丧失功能和制作成本浪费的比例,并确保集成电路产品的正常功能、速度、耐受性和能耗。

  封测服务虽然包括封装和测试两种服务类型,但二者面对相同的客户——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市场上绝大多数封测服务供应商可同时提供封装和测试服务,客户通常将两项服务委托给同一供应商,以减少货物转运的时间和成本。从计费方式上看,多数情况下两项服务并不分别计费,而是一并收取费用。此外,不同供应商技术的差别更多体现在封装而非测试上,区分二者对竞争分析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无需对封装服务和测试服务市场分别进行界定。

  2IDMOSAT分属不同相关商品市场。

  封测服务供应商包括IDM供应商和OSAT供应商两类。IDM供应商是自有半导体品牌供应商,业务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封测、销售等,甚至延伸至终端电子产品,如英特尔、三星等。OSAT供应商则没有自主半导体品牌,专为从事半导体设计、制造等相关行业的客户提供封测代工服务,如日月光、矽品等。

  在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分工深化的背景下,IDM供应商逐渐剥离中低端产能,将自身的封测服务交给OSAT供应商;尽管IDM供应商几乎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封测服务。受制于产能限制以及满足内需的目的,IDM供应商无法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因此,从供给角度看,IDM很难形成对OSAT的有效替代,二者分属不同的相关商品市场。日月光与矽品均为OSAT供应商,提供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因此本案仅考察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市场。

  3.无需依据封装技术细分商品市场。

  伴随集成电路产业小型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的发展,封装技术不断进步,已演变出多种不同外形尺寸、不同引线结构、不同连接方式的技术类型。市场调查表明,封装技术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芯片产品设计以及终端产品的需求,在客户设计芯片产品时就已经决定。相同的芯片产品,也可能采用不同的封装技术,视其成本、价格、功能等需求而定。因此,不同的封装技术在功能接近的条件下可以实现相互替代。

综上,本案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的供应商、客户及产能遍布全球;国家地区之间不存在高关税障碍;集成电路相关产品体积小,便于运输,在全球范围内的运输成本不高,运输费用占其产品成本的比例不足1%。因此,将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在全球半导体封装测试代工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集中后的日月光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

  集中前,日月光和矽品在全球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市场上排名行业第1位和第3位,在中国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市场上排名行业第5位和第1位。集中后,日月光在全球和中国半导体封测代工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居行业首位,市场份额约25%-30%。紧随其后的安靠技术、长电科技、力成3家竞争者全球市场份额约10%-15%,剩余竞争者分散且规模较小,市场份额均不足4%

  反垄断审查表明,半导体封测行业技术受创新驱动明显,更新换代快,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技术研发和升级更新的能力。日月光和矽品在快速增长的SIPWLCSP技术类型以及刚刚问世的3DIC等技术类型拥有明显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本次集中将进一步整合日月光和矽品的研发优势,未来在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开拓市场方面,日月光可能凭借双方合力进一步扩大与其他竞争者的差距。

  (二)集中将减少客户对主要封测代工服务供应商的替代选择。

  半导体芯片对封测技术可靠性和质量稳定性的要求高,封测服务的客户在芯片设计阶段即需要与封测服务供应商密切配合,并在后续阶段不断磨合,转换供应商需要承担风险和成本。客户为规避风险并制衡供应商控制价格的能力,通常选择多个供应商,或者指定一个供应商,但备有替代供应商。客户如需更换封测服务供应商,大约需要6个月至2年的时间进行磨合。因此,客户对封测服务供应商存在一定粘性,不会轻易转换供应商。

  按照技术类型数据计算,2012-2016年日月光与矽品的共同客户[保密信息]中,约[保密信息]没有备选供应商,即完全依赖于日月光和矽品。虽然这不意味着这部分客户不能有第三个选择,但至少对其而言,日月光和矽品是最重要的竞争选项,重新选择第三方封测供应商可能带来困难或不便,且第三方供应商难以在短期内提供有效替代。

  从对客户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中发现,客户通常将日月光、矽品、安靠技术和长电科技作为封测服务的首选供应商,认为这几个供应商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替代关系。对于中国客户来说,安靠技术是美国公司,存在语言和交流障碍;长电科技刚收购星科金朋,技术处于整合期,尚不稳定;日月光和矽品是最重要的封测服务供应商,因此本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客户的选择。

  (三)集中消除了日月光和矽品的紧密竞争关系并进一步增强其差别定价的能力。

  封测服务的价格由供应商和客户一对一谈判决定,交易条件取决于买方力量与卖方力量的对比。经济分析表明,日月光和矽品对中国客户的利润率比较接近,在中国的利润率相关系数是0.721为完全相同),且双方利润率随时间变化有很强的关联性,说明二者在中国市场是紧密竞争者。集中消除了日月光和矽品之间的紧密竞争关系,减弱了矽品对日月光的定价约束,集中后市场力量进一步增强。

  从买方力量看,OSAT供应商的客户包括三种类型,IDM供应商、无晶圆厂(Fabless)和晶圆代工厂(Foundry)。通过对交易双方的不同类型客户、不同地区客户的利润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交易双方能够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客户实施差别定价,尤其是针对Fabless客户、Foundry客户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客户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率。这说明交易双方相对于这些买方具有较强的卖方力量。由于中国境内主要是Fabless客户和Foundry客户,议价能力弱,集中后的日月光为获取最大利润,有能力和动机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对客户带来不利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集中后的日月光可能从事涨价等单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调查比较了交易双方2016年不同封装技术类型、不同地区的利润率。结果表明:不同时期出现的封装技术的利润率水平不同;不同封装技术从中国客户获得的利润率水平高于其他地区客户;矽品与日月光利润率不同。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差别定价的能力,集中后,日月光在综合评估各自不同产品所得的利润率后,极有可能调整其定价策略,即提高相对较低的利润率,从而损害客户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五)封测代工服务市场进入门槛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半导体封测行业技术和资金壁垒很高。在技术方面,半导体行业以技术高度复杂化和快速进步为显著特征,随之而来的是研发、应用和改善封测技术的巨大成本,以及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密切合作。在资金方面,一般来说,一座封测工厂从建设、投产、客户试产/认证到规模化量产,需2年左右,投入资金约200亿元人民币,短时间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对其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六)行业特征及发展趋势。

  在评估此项集中在半导体封装测试代工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同时,商务部还深入考察了相关商品所处行业的特征和供求变化情况。半导体行业发展迅速,封装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研发周期较短。封测代工服务市场并购重组频繁,竞争格局不稳定。封测代工服务所处产业链的位置决定了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客户的规模与能力。上述行业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建议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方于2017年11月2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全球封装测试代工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日月光和矽品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日月光和矽品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不变,在限制期(24个月)内双方各自按照交易前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市场惯例独立经营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事独立、定价独立、销售独立、产能独立、采购独立。

  (二)在限制期内,控股公司行使有限股东权利。具体包括:控股公司除有权取得双方的分红、财报信息外,暂不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双方研发相关计划、安排、管理,以及对双方研发力量进行整合的各项方案,可在控股公司所设集团资源整合暨决策委员会协调;双方从事的封测服务之外的业务相关事项,可在控股公司所设集团资源整合暨决策委员会协调;控股公司与日月光或矽品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或需要互相提供资金借贷或融资担保。

  (三)双方承诺在限制期内将不歧视的向客户提供服务,合理的确定服务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四)双方承诺在限制期内不会限制客户选择其他供应商,并将根据客户要求,配合客户平稳转换供应商。

  有关以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履行情况,双方及控股公司每6个月向商务部提交报告。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双方于201711月2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对日月光和矽品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日月光和矽品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日月光和矽品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公开版)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公开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Advanced Semiconductor Engineering, Inc. 以下称“日月光”)及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iliconware Precision Industries Co., Ltd. 以下称“矽品”)就日月光及矽品依据《共同转换股份协议》设立日月光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控股公司”),并转换股份,使得交易完成后日月光及矽品成为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向商务部作出如下承诺(以下称“本承诺”)。

 

本承诺说明

本承诺正文分为二部分:第1部分,定义;第2部分,承诺。

第1部分为本承诺中涉及的相关名词释义。第2部分为双方向商务部作出的各项承诺及配合监督承诺。

 

定义

为本承诺之目的,以下词语在本承诺中应具有如下含义:

日月光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设立后,日月光为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矽品

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设立后,矽品为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双方

日月光与矽品统称为双方。

控股公司

日月光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集中交易

日月光及矽品依据《共同转换股份协议》设立控股公司并转换股份,使得交易完成后双方成为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交易。

本案     

为本次集中交易之目的,向商务部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

封装测试服务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服务的封装业务是指把从经加工的晶片上切下的晶粒用塑料、陶瓷或者金属进行覆盖,以保护晶粒免受污染,并使之易于装配,使得芯片和电子系统可以实现电气连接,材料支持和散热。测试业务是指提供芯片测试和最终测试。芯片测试的目的是去除电子功能差的芯片,以降低集成电路产品丧失功能比率和制作成本浪费的比率。最终测试的目的是确保集成电路产品的正常功能、速度、耐受性和能耗。

生效日

本承诺经商务部批准后,商务部正式书面决定做出之日。

限制期

自生效日起24个自然月的期间。

关键信息

日月光与矽品承诺,在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之间不直接或间接交换在相关封装测试服务业务时涉及的财务信息、定价策略、销售信息、产能信息、采购价格等市场中第三方竞争者一般情况下无法获知的日常经营的相关信息。

脱密期

相关核心员工从日月光或矽品中一方离职后希望就职于另一方的,需要至少经过2年脱密期。该脱密期自其正式离职之日起,至本承诺方案限制期届满之日结束。

相关团队

双方因本承诺方案而受到限制的团队。相关团队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团队、财务团队、人事团队、定价团队、销售团队、产能团队、采购团队。

相关核心员工

双方相关团队中处长及以上级别人员,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团队的全部人员,以及财务团队、人事团队、定价团队、销售团队、产能团队、采购团队中相应级别的人员。每一单独团队的核心员工单独称为,董事及高级管理团队成员、财务团队核心员工、人事团队核心员工、定价团队核心员工、销售团队核心员工、产能团队核心员工、采购团队核心员工。各团队及其核心员工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

监督受托人

日月光及矽品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及本承诺的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交三名符合商务部要求、具备必要的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作为备选监督受托人人选,由商务部最终确定一名。监督受托人负责监督本承诺涉及的各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监督受托人由控股公司支付薪酬,但该支付不应妨碍其独立有效的履行其监督职责。监督受托人将根据其制定的经商务部批准的监督方案,在限制期内监督本承诺的执行。

1、承诺

本案涉及集中交易完成后,日月光与矽品将同时成为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日月光与矽品承诺双方在本承诺生效日起24个月的限制期内,在遵守双方签署的《共同转换股份协议》中关于双方独立性的条件的前提下,以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形式保持本承诺条款所述的相对独立性及各项承诺。设立后的控股公司作为日月光与矽品的股东,知悉本承诺,并将在限制期内配合本承诺的执行。

 

1.1    相对独立承诺

(1)     股权结构

本次集中交易完成后,日月光与矽品将成为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

 


 

双方承诺,在限制期内控股公司如上图分别持有日月光与矽品100%股权的持股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如限制期内因特殊事项或不可抗力,上述股权结构需要发生变动,应事先取得商务部批准。

配合监督承诺:

 

双方将定期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日月光及矽品的股东持股情况。监督受托人也有权通过访谈、询问、审阅日月光及矽品股东相关文件等必要方式随时监督双方股东持股情况。

 

(2)     保持日月光和矽品作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

本次集中交易完成后,日月光与矽品在限制期内作为相互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不变,各自按照双方本次集中交易之前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市场惯例独立经营及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在限制期内双方各自的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事独立、定价独立、销售独立、产能独立、采购独立。日月光与矽品相互不得代表对方从事封装测试服务,相互不得干预或影响对方独立的商业决策,相互不得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或交换,各自独立的开展采购、生产、定价、销售及其他封装测试服务相关业务。

 

A.      管理独立

日月光与矽品完成本次集中交易后,双方之间对各自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保持相对独立。

 

日月光及矽品各自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依其自身的商业考量,按照双方本次集中交易之前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市场惯例,管理各自内部事务,相互独立的地依市场竞争机制进行经营。

 

日月光及矽品各自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团队不得参与对方的封装测试服务相关的内部管理活动。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团队成员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如日月光或矽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团队成员或其办公场所发生变动,日月光或矽品应及时将该等成员或场所变动的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董事或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

 

B.       财务独立

日月光与矽品完成本次集中交易后,双方封装测试服务相关的财务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在限制期内应各自独立的向控股公司报告其内部财务情况,双方之间对各自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相关事宜保持相对独立。

 

日月光及矽品各自的财务团队依其内部财务计划,安排各自内部财务及会计,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与管理会计、租税规划及股务作业。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财务团队核心员工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如日月光或矽品的财务团队核心员工或其办公场所发生变动,日月光或矽品应及时将该等核心员工或场所变动的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同时,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财务团队核心员工间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

 

C.       人事独立

双方各自独立的管理其内部人力资源及相关事项,包括制定人力需求计划及人员招募、薪酬、福利及绩效制度规划与管理。双方成为控股公司子公司后,双方的上述人事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应各自独立的向控股公司报告其内部人事情况,直接接受控股公司的管理。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人事团队核心员工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如日月光或矽品从事封装测试服务的的人事团队核心员工或其办公场所发生变动,日月光或矽品应及时将该等核心员工或场所变动的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同时,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人事团队核心员工间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

 

D.      定价独立

在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封装测试服务相关的定价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各自根据其实际生产成本、客户需求、经营计划、商业考量及市场竞争情况等相关因素独立定价及制订定价策略,保持双方之间的价格竞争。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定价团队核心员工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如日月光或矽品从事封装测试服务的的定价团队核心员工或其办公场所发生变动,日月光或矽品应及时将该等核心员工或场所变动的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同时,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定价团队核心员工间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客户的投诉,对双方之间可能违反承诺的行为进行核实。

 

E.       销售独立

在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封装测试服务相关的销售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之间保持独立。

 

日月光与矽品各自销售团队独立的维持以其品牌向客户介绍其封装测试服务,开展其相应的销售活动。如同本次集中交易前一样,双方继续为争取新业务和留住现有客户积极开展竞争,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有竞争力的封装测试服务。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销售团队核心员工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如日月光或矽品的销售团队核心员工或其办公场所发生变动,日月光或矽品应及时将该等核心员工或场所变动的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同时,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销售团队核心员工间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客户的投诉,对双方之间可能违反承诺的行为进行核实。

 

F.        产能独立

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负责生产的产能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将各自独立管理其下属封装测试服务相关的生产设备,双方内部各自的封装测试相关的生产设备之间保持相互独立,不进行混同。

 

日月光或矽品获得客户订单后,根据当时实际生产情况、客户要求及订单需要自行安排其生产。同等条件下,双方不得在产能闲置的情况下,协同恶意限制向特定客户提供特定类型的产能。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产能团队核心员工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基于合理的商业理由及行业惯例,符合一般的商业考量的条件下,用于向客户提供封装测试服务的相关设备需要在日月光与矽品之间进行转让、租赁等转移的,需要事先向监督受托人说明合理理由,并取得监督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产能团队核心员工间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客户的投诉,对双方之间可能违反承诺的行为进行核实。

 

G.      采购独立

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将各自按照惯常商业模式,各自从上游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

 

双方内部负责各自采购业务的采购团队(岗位及名单见【保密信息】)之间不得采取共同向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询价、谈判、订货等采购行为。双方应各自保持目前相互独立采购的业务模式,独立与上游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及周期等。

 

根据本承诺相关隔离机制,双方各自的采购团队核心员工不得相互兼职,办公场所不得相互混同,不就关键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配合监督承诺:

如根据市场中的行业惯例、特定实际情况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任一方需要从另一方购买或借调库存原材料的情况,需要事先向监督受托人说明合理理由,并取得监督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日月光或矽品的采购团队核心员工或其办公场所发生变动,日月光或矽品应及时将该等核心员工或场所变动的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同时,监督受托人有权对日月光与矽品采购团队核心员工间的邮件往来进行抽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未就关键信息进行沟通。

 

H.      隔离机制

为保证双方相互独立与竞争,双方承诺,在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之间的相关团队将在办公场所、人员及关键信息方面均保持隔离,具体如下:

 

(1)     办公场所

 

日月光与矽品承诺,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相关团队各自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混同或合用同一办公场所进行事业活动。日月光与矽品应定期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办公场所情况,监督受托人有权定期或随机以必要的方式对双方封装测试服务业务相关办公场所进行核实。

 

如在限制期内,双方基于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对办公地址进行调整,双方应向商务部及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事先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2)     人员

 

日月光与矽品承诺,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相关核心员工保持目前双方独立状态。具体内容包括:

 

·           禁止兼职

相关核心员工禁止同时任职于日月光与矽品。在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前的6个月内,如果双方核心员工曾在对方任职,应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并确保不会影响双方的独立性或限制、消除双方的竞争。

 

·           再聘任脱密

相关核心员工从日月光或矽品中一方离职后希望就职于另一方的,需要至少经过2年脱密期,并应在录用前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

 

日月光与矽品将定期就双方相关核心员工情况向监督受托人进行报告。监督受托人有权定期或随机采取其认为合理必要的方式对双方相关核心员工任职情况进行核实。

 

(3)     关键信息

 

日月光与矽品承诺,在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之间不直接或间接交换在开展封装测试服务业务时涉及的财务信息、定价策略、销售信息、产能信息、采购价格等市场中第三方竞争者一般情况下无法获知的日常经营的相关信息。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其工作方案采取定期或随机抽查相关核心员工的邮件、或对相关核心员工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监督。

 

(4)     监督

除前述承诺外,为保证日月光与矽品之间在封装测试服务市场的独立竞争,监督受托人有权通过访谈双方的相关员工,访谈或征求其他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的意见等方式,监督双方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以监督受托人实际制定的经商务部批准后的操作方案为准。

 

1.2    控股公司的股东权利限制

限制期内,控股公司作为日月光和矽品的股东,除行使以下有限的股东权利外,不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控股公司在确有必要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应事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证明不会损害双方的相互独立和有效竞争,由商务部在听取监督受托人意见后做出决定。

(1)     控股公司有权取得日月光和矽品的财报信息或其他对外披露信息所需的相关资讯;

(2)     控股公司有权取得日月光和矽品分红;

(3)     日月光与矽品研发相关计划、安排及管理,及对双方研发力量进行整合的各项方案,可在控股公司所设集团资源整合暨决策委员会协调;

(4)     双方从事的封装测试服务之外的业务相关事项,可在控股公司所设集团资源整合暨决策委员会协调;

(5)     控股公司可以根据日月光或矽品的请求或需要,向日月光或矽品提供资金借贷或融资担保;日月光或矽品可以根据控股公司的请求或需要,向控股公司提供资金借贷或融资担保。

 

配合监督承诺:

为保证限制期内控股公司作为日月光和矽品的股东,行使其承诺的有限股东权利,在控股公司每次召开本承诺项下封装测试服务相关议题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通知发出同时,应当向监督受托人报告会议议题及议程,监督受托人有权在收到会议议题时,对不适宜讨论的议题提出异议。监督受托人有权列席该等会议。监督受托人有权在控股公司每次召开涉及本承诺事项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后10日内,审阅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的议程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文件副本。如监督受托人发现控股公司涉嫌违反本承诺行使股东权利,立即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1.3    不歧视承诺

日月光和矽品承诺,在限制期内,在符合《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及本承诺的相关规定、合理商业考量及正常运营模式的前提下,日月光与矽品会不歧视地向客户提供服务,合理地确定服务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配合监督承诺:

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双方客户投诉向双方核实承诺执行情况,双方应积极配合监督受托人澄清相关事实。

 

1.4    不强制交易

在限制期内,如果客户在符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存在违约、侵权的情况下提出转换封装测试服务商,日月光和矽品承诺,不会限制客户选择供应商,会根据客户的合法要求,配合客户平稳转换供应商。

 

配合监督承诺:

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双方客户投诉向双方核实承诺执行情况,双方应积极配合监督受托人澄清相关事实。

 

1.5    定期报告

限制期内,日月光与矽品对其依据本承诺应履行事项,定期进行汇总,并每六个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一次。监督受托人有权根据第三方反馈或市场公开信息对双方履行事项进行核实,并向贵局报告双方履行情况。

 

      本承诺限制期届满自动终止。日月光和矽品将本着诚信、善意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实现双方保持独立和竞争的效果;双方应配合监督受托人执行监督方案,并将尽其最大努力及时满足监督受托人的要求;如果双方出现与监督受托人或就监督方案拒绝合作或缺乏合作的情形,或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公告义务的情形,日月光和矽品愿意接受商务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