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处字〔2021〕19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处分、对吴秀峰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21年6月4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00G34781905K,存在疏于管理,不按规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保管案卷的违规行为;吴秀峰,男,执业证号:
14403200610582856,在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于
2021年
4月
28日对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处分、对吴秀峰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