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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15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张天旭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4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纪律部

张天旭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345。张天旭律师在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与当事人郭某的沟通过程中,使用侮辱威胁性词语,其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构成违规。2016年9月21日,本会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九)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张天旭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经张天旭律师申请,2017年1月1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