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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专版刊登律师和法官的司法体制改革建言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作者:肖水峰 责任编辑:陈夏

10月21日,《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C2版以半个专版刊登了题为《完善司法体制是依法治国重要保障》的文章,对923日我会联合市法官协会举办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论坛上法官和律师代表提出的改革建言进行了详细报道,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角度参考。

附:报道全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已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还是第一次。近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与深圳市法官协会联合举办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论坛,与会学者和来自深圳一线的法官律师就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大家认为,完善司法体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1、改革法官的遴选和晋级制度

关于法官的职业化改革,与会者结合深圳法院和上海法院职业化改革实际,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法官身份的去行政化,是整个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法院已经实施法官单独序列管理。与去行政化关联的是去地方化,也就是省一级法院垂直管理;二是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包括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而改为与法官等级挂钩、适当提高工资等;三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员额制,包括上海法院提倡的删减三分之二法官,以及目前热议的法官选任委员会等;四是法官的监督机制,包括法官惩戒委员会等。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司法公正,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与会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法官的准入和选定要综合考虑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各类因素,不能唯资历论,也不能唯学历论,要具有开放性,吸收其他行业的优秀人才,比如律师和大学老师;其次,法官的员额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据统计,2012年全国公务员超过1000万人,全国法官不到20万人,仅占五百分之一,基于效率的考虑,不应再大幅减少法官人数;第三,提高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建立科学的培训制度,让法官有能力作出公正的判决;第四,把正面的促进和反面的监督相结合,改革法官的遴选和晋级制度,让优秀法官赢得荣誉,获得晋升,同时大力加强司法公开,接受舆论监督让法官有意愿作出公正的判决。

2、司法改革应探索建立律师参与机制

在中国法律职业行业,我国律师行业率先进行了以去行政化为标志的体制改革,20年前全面推行合伙制改革,10年前又推出律师协会行业民主制度改革。这两项对律师职业化有标志意义的重大改革有幸发端于深圳,深圳律师也有幸成为亲历者或参与者。正是这样一些重大改革极大地焕发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生机。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高树认为,改革就是为了防止在司法体制内公平正义的流失。之所以认为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一家单位的事,也就是因为这一改革对于其他法律职业人如何发挥专业职能有着直接关联。同时,也因为制度之间需要平衡和互动,各种法律职业制度要达致相向而行而非各自为战。司法体制改革从法官职业化到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从厘清法官权、责、罚,特别是错案追究制的落实等等,无疑能够直接改变广大律师的执业导向。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引入律师参与机制,听听广大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建议今后法官选任委员会当中能够有律师代表参加,哪怕作为不具投票权的观察员,也有利于选任过程的相对公开和公正。

李建华律师认为,司法改革应将律师进入法官队伍的安排从体制外转为体制内,在个别地区,如深圳、上海,明确各级法院吸收一定比例的律师进入法官队伍,规范选任条件,并使之成为常态,应是大势所趋。新的改革措施中,我们看到,遴选委员会的组成细则尚未出台,但改革方案中提到了律师作为成员,有必要将遴选委员会建成由律师和其他律师界职业人士为主的常设机构。在司法改革中,还应当探索司法审判权已有的法纪监督、人大监督等之外的更重要的监督制度——律师监督,尝试建立定期的律师对法官的评判制度,对重大个案的评判制度,并最终使律师对法官和个案的评判列入法官任职档案,使其最终成为法官任免、晋升的重要依据。

崔军律师认为,司法改革应探索建立律师参与的机制。首先要从制度层面,考虑司法改革问题,要设计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权力架构均衡化的科学制度,提高律师在司法体系内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学会重视律师、善待律师和依靠律师,共同肩负起维护法律实施、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法律责任,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要把律师当作诉讼活动的平等参与者、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公正司法的帮助者、司法权力的监督者、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为他们依法执业创造条件,重视和倾听他们的意见。

在深圳市法官协会副会长段秀荣看来,对于司法改革的探索、反省是一个综合衡量的结果,需要倾听更多元化的声音,既有法院内部被改革者的内心诉求,也需要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师界的建议。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对司法改革而言具有统一的价值期待,都希望通过司法改革,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无论最高院出台的《四五改革纲要》,还是各地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探索,在具体环节的设计上都提出:法官今后可以从优秀的律师和法学工作者中遴选。律师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又经历过社会化评估的过程,由优秀的、得到社会高度评价的律师来担任法官,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法官和律师本属于制度内的共生品,各司其职,是确保各方职业价值实现的基础。

3、从制度设计出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执业保障制度

公正的判决是司法改革的目标,林晓青法官认为,改革的路径应围绕三个方面:一是让法官有能力作出公正的判决。这里包括法官必须是有能力作出公正判决的人,由此衍生的是要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培训制度,还包括有能力作出公正判决的人愿意成为法官,那就是要提高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二是让法官有意愿作出公正的判决。一方面从正面促进,表现为公正的判决能够赢得荣誉,能够获得晋升,包括裁判文书署名方式的改革,法官的遴选和晋级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要有反面的监督,要大力加强司法公开、接受舆论监督;三是司法环境允许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要杜绝内部的干预,去行政化,主要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还要杜绝外部的干预,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去地方化,由省一级统管人财物。此外对于法官的惩戒要慎重,必须建立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要司法化。

李占祥法官认为,如果不能从制度设计出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执业保障制度,不能给法官以基本的尊崇地位和必要的非归因于主观过错的免责制度设计,就不可能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官队伍。当前要研究的是必须帮法官制定公正、合理、客观的法官执业保障机制,一方面,在哪些情况下法官可以免责,另一方面,如果设定错案终身追究制度,错案的界定必须明确。理想状态的司法改革,应让精英担任法官,而且能够有尊严地生活,有尊严地作出裁判,有尊严地保持终身的职业荣誉感,而不是如履薄冰地站在审判台上作出有违职业操守的足以自保但并不一定公正的裁判。

蔡华律师认为,司法改革要求法律人具有独立、负责、信仰和忠实于法律以及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人格。司法改革仅仅只有制度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法律人缺乏独立人格,只唯领导意志是问;缺失负责人格,只是敷衍了事;没有法律信仰和不忠实于法律,只看亲朋好友或者本人的利益;丧失追求公平正义之心,不秉诸事实、法律和良心去办案,则即便有了司法独立,也不可能有司法的公正。

4、在改革中共同树立法治理想

高树认为,就法官和律师双向关系,在改革中共同树立法治理想,在彼此尊重专业职能的基础上,各自厘清和建立本行业“伦理领域”,这是法律职业协同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司法改革和律师改革同时应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李淳用“远亲”和“近邻”来形容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提出了“敬而远之、远而观之、观而平之、平而建之、建而公之、公而正之”的相处原则。

杜艳芝律师认为,尽管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中国就迈开了司法改革的步伐,但改革大体上都是涉及法院内部的改革,触及仅为具体规制,比如推行公开开庭、改进合议庭工作、注重审判工作监督、加强案例指导、审判文书公开等具体方面。因为未曾涉及制度层面,30年司法改革的成败荣辱、功效作用见仁见智,颇具争议。而本次推出的司法改革试图破解制度难题,以司法独立为中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也因此为法律人所共同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