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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深圳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律协协调处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本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监督和自我监督,提升深圳律师的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

(二)协调督查律师代表提案的办理;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随时听取和收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贯彻落实理事或/和专门委员会分片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

(五)协助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工会开展工作;

(六)协助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展工作;

(七)市律协会长会、理事会交办或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本委员会委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职责履行至下届委员会成立为止。

第七条委员会组成】本委员会原则上由不超过三十名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代表或有某项专长,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

第八条委员的产生

本委员会委员采取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名或本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推荐,市律协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本委员会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款规定适时增补委员;但委员总人数不得超出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主任、副主任】本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理事会理事担任;副主任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推荐或委员选举产生后报理事会任命,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本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在委员中产生,由主任任命。秘书负责本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内容的记录,各委员的联络,委员会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其他文秘类事务,同时办理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条【会员部】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协助本委员会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委员资格的取消】本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经本委员会提出并经市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

(二)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七十八条列举的行为;

(三)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四)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不能胜任律协或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资格被取消后的处理】在本委员会任期内,如出现主任、副主任、组长的委员资格被取消的情形时,主任、副主任、组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主任的委员资格被取消的,由副主任暂时接替主任的工作;同时,副主任应上报理事会重新任命本委员会的主任。理事会重新任命本委员会的主任后,副主任将接替的主任工作移交给主任。

(二)副主任的委员资格被取消的,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推荐或委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本委员会新的副主任前,由主任负责处理副主任的相关工作;副主任任命后,主任向副主任移交工作。

(三)组长的委员资格被取消的,由主任提名或委员推荐确定组长人选。组长人选被确定前,由主任指定该组成员暂时接替组长工作;组长人员确定后,由暂时接替组长工作的委员向组长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工作组】本委员会实行片区工作组负责制。

原则上,本委员会委员按行政区域分为六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一至三名委员组成。每个工作组推选一名组长,工作组组长负责统筹本委员会在本辖区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情况。

本委员会视工作情况,分片区联系挂点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保持经常沟通、联络。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本委员会可设特别工作小组,协助大会会务工作。特别工作小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其他部分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责任制】各个工作组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主任负责;工作组组员在工作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工作组组长负责。

第十五条 【工作方式】工作组的工作方式为:

(一)座谈会及联席会议;

(二)电话交流;

(三)邮件、信件沟通;

(四)调查及走访;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工作要求】工作组应与所属辖区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保持沟通、联络。原则上,工作组组长应每半年向主任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组每年应召集所属辖区律师代表进行一次座谈会。

第十七条【情况汇报】工作组在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日常沟通协调的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问题或严重情况的,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第十八条【工作纪律】本委员会委员在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日常沟通、协调的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市律协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工作表彰】本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委员,本委员会将在召开年会时予以表彰并上报市律协理事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