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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税务风险管理和筹划实务” 专题讲座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作者:税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511日下午,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税法委)在市律协多功能厅举办“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税务风险管理和筹划实务”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税委副主任梁敏主持,税委全体委员及对讲座主题感兴趣的其他深圳律师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邀请了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魏志标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在中央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企争议不断增长的背景下,魏志标律师围绕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风险管理与筹划等问题,主要从(一)律师业个税、增值税立法和政策,(二)当前律所、律师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三)与会计师等行业横向税负比较,(四)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开展实务四个方面为深圳律师做了主题演讲。魏志标律师结合理论与实务经验,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税法风险进行了列举,对如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税法实务操作及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并与在场听众互动频繁,现场气氛热烈。现将本次讲座精彩内容分享如下:

一、律师业个税、增值税立法和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立法与政策

从律师业的个人所得税上,魏律师首先介绍了针对律师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立法,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的是分类税制,与律师业有关的所得类型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在法条规定上相对简单,因此还需要借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针对律所、针对合伙企业以及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针对律所合伙人的税法主要是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这里分的是律所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怎么分: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平均计算。

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1、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2、合伙人律师扣除标准:42000/年(3500/月);

3、提成律师扣除办案费用;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收入15%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培训费:律协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针对目前律师业的征收方式,魏律师主要介绍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自的具体规定,以及征收方式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以及目前对于律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原因。

(二)增值税立法与政策

增值税部分,魏律师首先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然后讲解了影响增值税税负的主要因素在于:适用税率、可抵扣进项占比以及业务流程。

二、当前律所、律师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

当先律所和律师主要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补税、罚款、滞纳金、税收黑名单以及刑事犯罪的风险。除此之外,还会影响律所的声誉与社会影响。

税务机关发现、查处涉税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

1、纳税评估

2、专项检查

3、恶意举报

4、其他

特别注意:“金税三期”系统的运用使得个税稽查的风险增加。

另外,税总办发【2017122号文件确定了税务机关将采取“双随机”的方式选取案件。

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重点税源户、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申报、纳税信用低下、日常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等。

税务机关一般怎么查税:

1、查账及调账检查权

2、现场检查权

3、责令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运输、邮政企业单据检查权

6、银行账户检查权

7、责令提供纳税资料权

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权

9、外调协查权

10、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权

11、停票权

12阻止出境权

接着,魏律师从发票角度讲解风险与应对方法:目前税务机关主要是“以票控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涉嫌刑事犯。因此,在实务中应当规范发票管理,特别是涉及垫付、债权债务转移、存在居间人等情形,形式上表现为三流不一致,更应该规范交易流程、规划交易合同、留存相关凭证,以防涉嫌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律师事务所,要专票还是要普票,魏律师提出:

1、小规模纳税人:要普票;

2、一般纳税人:

1)能够把控的发票,比如租金、水电物业、办公用品采购等,要专票;

2)不能把控的发票,比如律师、从业人员提供的,一律要普票。

此外,律师事务所要规范财务制度,要杜绝无票据开支以及白条入账等不合规行为。在发票管理上要加强单证审核,做到税前扣除一定要有合法合规的凭证,这里的凭证一般是发票和各种自制内部凭证,特殊情况下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坚守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

最后,魏律师提到律师事务所、律师要谨防偷逃税风险,杜绝以下情形:

1、隐匿收入:不开票、收入直接抵房款、私车公抵等;

2、家用支出到律所冲抵;

3、虚列工资,找票、代开发票;

4、重复扣除办案支出,虚列职工食堂支出等;

特别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3号)是一个过渡性安排的文件,目前两年的执行期已过,相关扣除规定应停止使用。

对于列入税收黑名单的情况,魏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按照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及时补税、缴清罚款、滞纳金,进行信用修复;

3、      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进行自查;

3、积极准备复议和诉讼。

三、与会计师等行业横向税负比较

目前律师行业的实际税负率大于会计是行业,以北京市的数据为例,会计师行业的综合税负税率平均在10%左右,而律师业的是20%左右。同样是查账征收,为何税负率相差将近一倍?魏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原因:

1、根本原因:两大行业的利润率不同,律师业人员创收更多,会计师行业招聘人数更多;

2、主要原因:税务管理能力差异。律师业长期核定征收,律所人员不重视税务处理,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都是资深CPA,在税务处理上经验更加丰富,更加专业;

3、重要原因: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总部申报个税,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普遍在各地申报个税;

4、直接原因:税务机关对两个行业设置的税负率“红线”不同,会计师行业:10%;律师行业:15%

律师业个税征管面临的主要困境:

1、观念上陷入“核定征收万能主义”循环;

2、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专业财务主管人员;

3、制定“律师业会计核算办法”无法改变现状;

4、律所普遍具有税负风险较高的财务行为;

5、税务机关对律师业税负率的固有观念难以突破。

因此,魏律师的主要观点是:在律师业税收征管上,对财务规范、利润率较高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中小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对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小型律师事务所适用查账征收。

四、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开展实务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不违法是筹划底线,利用税收优惠以及税法实体、程序、税收协定的疏漏等,借助商业安排、合同等,达到不交、少交、晚交税款的目的。主要方式包括:

1、化整为零:区分收入类型;

2、成本费用扣除最大化:充分利用各种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做好发票、扣除凭证管理;

3、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大型律所可以考虑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设立分所,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4、分离职能:律所可以分离职能,将商业拓展、市场运作等隐性成本高的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专门公司,通过律所采购服务的方式进行相关业务运作,以此来控制税务成本并隔离风险。

总结:合理筹划,树立“红线“思想,在税务管理上树立“底线思维”,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