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4]06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骆勇生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5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刘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骆勇生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通过在押人员口述自己为其代书的方式,为在押人员书写个人信件,擅自传递私信。鉴于骆勇生律师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后认错态度好,且传递的信件内容与案情无关,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骆勇生律师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2014年
6月
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骆勇生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