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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9〕4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柳晓森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柳森晓,男,执业证号:14403201010548269,在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委托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未尽职责提醒委托人继续申请冻结,导致债务人利用时间差转移曾被冻结的资金并注销被冻结账户,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9222日决定对柳森晓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