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律师管理

律师违规发布广告案

深圳律师网2013729


一、案情简介

201334日,深圳市司法局将投诉人某商报社深圳记者站投诉SP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某某干扰新闻采访、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一案,移交本会调查处理。

投诉人未到会,提交书面材料称:某商报社深圳记者站记者在采访宝安区某街道工业园涉嫌“偷电”一案中,受到SP律师事务律师卢某某百般干扰,其还威胁恐吓报料人。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卢某某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其在名片上印有“专家工作联系会专家、“广东某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委”等9个头衔。

被投诉人卢某某辩称:其没有干扰采访和威胁报料人,仅是将情况如实介绍给投诉人。“偷电”一事与其当事人无关,该案已有公安机关介入查实。关于虚假广告宣传及在名片上印有社会职务的问题,被投诉人认为自己没有虚假宣传,在名片上印有社会职务是事实,社会职务也是真实的,但该名片是以前的,现在已没有用。

二、查明的事实

本会于2013410日立案受理该案件,于2013419日举行听证会。经调查证实:

被投诉人在名片上印有国家一级律师、博士生、广东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委、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广东某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深圳市某商会副会长、深圳市某区青年企事业家协会某分会副会长、广东某投资企业协会会员、深圳市某国际联合会会员等学历、职称、职务。卢某某具备广东省一级律师资格、曾为深圳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某经济研究会第三届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卢某某曾是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律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具有其他学历、职称、职务。

被投诉人在网上介绍自己为某区五套班子密切联系的三名律师之一,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干扰新闻采访、威胁、恐吓报料人。

三、评议结果

经本会听证评议团评议后,认定被投诉人卢某某违规。

四、本会认为

1、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干扰新闻采访、恐吓报料人,没有证据证实;

2、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卢某某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现有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在名片上印有各种与律师执业无关的学历、职称和职务;同时,被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宝安区五套班子密切联系的三名律师之一”的身份。因此,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违反律师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刊载广告。

五、本会决定

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卢某某予以“训诫”处分。

六、案例评析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规定,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广告;可以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可以印发简介、名片、以及其他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者视听资料等。但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本案中,被投诉人卢某某在网站上宣传无法证实的社会身份、在其名片上印制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等行为,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不仅扰乱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会误导当事人的正常判断和选择。因此,必须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以重视和规范,以杜绝此类案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