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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4]15号原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现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姜薇薇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王红

2013 年8月, 原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现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姜薇薇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246() 接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在仲裁案件代理过程中,在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尚有委托事项未完成时擅自终止代理关系,停止代理活动。另 姜薇薇 律师存在代领仲裁裁决书后未及时交给委托人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2014102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原广东一龙律师事务 所现广 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姜薇薇 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