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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罚决字〔2018〕6号深圳市司法局对蒋志松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 作者: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纪律部

 

蒋志松,男,执业证号:14403200610701999。经查,蒋志松律师在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深圳市司法局于20181116日决定对蒋志松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