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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9〕19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吴秀峰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吴秀峰,男,执业证号:144032006105282856,在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9521日决定对吴秀峰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