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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作者:

我与2015年5月19日正式到该个体户工作。直到2016年7月25日夜,请了3日病假,坐车回老家看病!2016年7月26日确诊糠秕孢子菌毛囊炎!医生嘱咐3个月的治疗期!我与2016年7月27日夜,23时许,以电话方式告知工作单位,病情情况!延长假期。我与2016年8月1日,以通话方式告知工作单位,本人辞职一事。 自2015年5月19日起,到2016年7月25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多则13、14小时。工作单位未曾支付任何加班费用。无任何休假时间。我与2016年10月19日夜,寻找工作单位结清剩余千来块工资。 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由,将我打发。并通知我,工作单位与2016年12月31日前会通知我到,工作单位领取剩余工资!并以深圳市劳动法中的,请假到期后3至5天未回公司的,按照3-5天旷工处理!后解除劳动关系。 注;原工作单位未曾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协议,以及未曾帮我购买社保。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的第82条的规定起诉原工作单位?律师 如果起诉,我是否有机会胜诉?以及我能争取到什么样的补偿?